Q:候选人若透过管道购买民众的手机号码名单,并大量以手机简讯方式发出支持竞选的文稿给民众,此作法是否有违反个资法之疑虑?

因为个资法对非公务机关的定义包含自然人,因此候选人的行为也受个资法之规范。候选人若购买的名单中有包含民众的姓名与手机号码,此即构成个人资料,是受到个资法保护的。

候选人若要利用该名单发送支持竞选的简讯,则可视为利用间接搜集到的个人资料,依个资法第9条,搜集非由当事人提供之个人资料,除非有免为告知之法定事由,否则应于处理或利用前,向当事人告知个人资料来源,并履行个资法第8条所列的应告知当事人事项之义务。因候选人系个资法所认定之非公务机关,仍受个资法之规范,候选人所为上开行为,若是被认为不符合个资法第19、20条时,可能会有违反个资法之疑虑。

若该候选人系政党所推荐之公职候选人,建议可向该政党索取党员之个人资料,参照法务部法律字第10303504470号书函,政党系以推荐候选人参加公职人员选举为目的,由具有共同民主政治理念之国民所组成之政治团体,故政党为实现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将党员个人资料提供其所推荐之公职候选人,以从事选举、募款等竞选活动之用,应属搜集之特定目的(“团体对会员或其他成员之内部管理”及“契约、类似契约或其他法律关系事务”)内利用(个资法第19条规定参照)。惟应注意个资法第5条规定,供党员名单之内容,宜以进行竞选活动为限,并应采取可达目的且对党员权益影响最小方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