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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候选人若透过管道购买民众的手机号码名单
Q:候选人若透过管道购买民众的手机号码名单,并大量以手机简讯方式发出支持竞选的文稿给民众,此作法是否有违反个资法之疑虑? 因为个资法对非公务机关的定义包含自然人,因此候选人的行为也受个资法之规范。候选人若购买的名单中有包含民众的姓名与手机号码,此即构成个人资料,是受到个资法保护的。 候选人若要利用该名单发送支持竞选的简讯,则可视为利用间接搜集到的个人资料,依个资法第9条,搜集非由当事人提供之个人资料,除非有免为告知之法定事由,否则应于处理或利用前,向当事人告知个人资料来源,并履行个资法第8条所列的应告知当事人事项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