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
1.丈夫过逝妻子可否继承一半的财产?有无时效? 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第 1144 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投资人依本办法投资者,应填具投资申请书,检附投资计划、身份证明、授权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投资计划变更时,亦同。 前项投资申请书格式及内容,由主管机关定之
未满十八岁之儿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费收容安置,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生活陷困,并经社工员家庭访视评估者: 父母一方或监护人失业、经判刑确定入狱、罹患重大伤病、精神疾病或药酒瘾戒治,致生活陷于困境。 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失踪,他方无力维持家庭生活。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于困境
期间及和谐履行协约义务。 四、工会之组织、运作、活动及企业设施之利用。 五、参与企业经营与劳资合作组织之设置及利用
依“专科以上学校学杂费收取办法”第2条所定学杂费之用途,分为下列二类: A、学费:指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用以支付学校教学、训辅、研究、人事所需之费用。 B、杂费:指与教学活动间接相关,用以支付学校行政、业务、实验、基本设备使用费所需之费用。 学校得以学分费、学分学杂费或学杂费基数等项目核算前项之学杂费
渔会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得申请退休: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职且继续于同一渔会工作之编制员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按其至年终连续服务之编制员工年资申请退休: 一、于渔会工作编制员工年资二十年以上,或编制员工年资八年以上年满五十五岁。 二、于渔会工作编制员工年资十二年以上,最后四年担任总干事。 渔会总干事及劳工符合下列劳动基准法第五十四条所定强制退休事由之一者,渔会应予办理退休: 前项第一款限龄退休者,由渔会于下列规定内决定其退休生效日: 一、其于一月至六月间出生者,至迟以届龄当年七月十六日为退休生效日
一、本园依据高雄市幼儿园之收费项目、收费用途、退费项目及收退费基准,并依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订定本办法办理。 二、108学年度收托年龄(采学龄制): 大班 102年9月2日至103年9月1日。 中班 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
※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一、校务评鉴:对教务、学生事务、总务、图书、资讯、人事及会计等事务进行全校整体性之评鉴。 二、院、系、所及学位学程评鉴:对院、系、所及学位学程之课程设计、教师教学、学生学习、专业表现、图仪设备、行政管理及办理成效等项目进行之评鉴
期间及和谐履行协约义务。 四、工会之组织、运作、活动及企业设施之利用。 五、参与企业经营与劳资合作组织之设置及利用
附表二 请颁教育专业奖章事实表.PDF 附表二 请颁教育专业奖章事实表.DOC 本办法依奖章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教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教育专业奖章(以下简称本奖章): 一、对于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贡献。 二、对于提升我国学术水准,具有特殊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