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歇业、停业,依本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报请备查时,应填具申请书,并检具执业执照及有关文件,送由原发执业执照机关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歇业:注销其执业登记及执业执照。
二、停业:登记其停业日期及理由后,发还其执业执照。
医师歇业或停业时,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原发执业执照机关备查。
前项停业期间,以一年为限;停业逾一年者,应于届至日次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歇业。
医师未依前项后段规定办理歇业时,其原执业执照失其效力,并由原发执业执照机关注销之。
医师变更执业处所或复业者,准用第八条第一项关于执业之规定。
医师死亡者,由原发执业执照机关注销其执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