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目
各级政府于本法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未依修正前之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所应负担之保险费拨付保险人者,须即向保险人提出还款计划,其还款期限不得逾八年,保险人并应依修正前之第三十条规定向其征收利息。 第一类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险人所属之投保单位或政府应负担之眷属人数,依第一类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险人实际眷属人数平均计算之。 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保险费,依下列规定,按月缴纳: 一、第一类被保险人应自付之保险费,由投保单位负责扣、收缴,并须于次月底前,连同投保单位应负担部分,一并向保险人缴纳
米以上。 前项距离以二建筑基地境界线最近二点作直线测量。 电子游戏场业申请核发电子游戏场业营业级别证作业要点第二点第一 款第一目规定电子游戏场业之营业场所应符合自治条例之规定,尚无抵触 法律保留原则
依第六条或前条规定回国就读国民中学以上之侨生,于毕业当年参加下一学程新生入学者,其优待方式,依下列规定办理;其入学各校之名额采外加方式办理,不占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额: 一、高级中等学校或专科学校五年制: (一)参加免试入学者,其超额比序总积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二)参加特色招生入学者,依其采计成绩,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二、技术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专科学校二年制: (一)参加登记分发入学者,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未达技术校院四年制各学系最低录取标准者,得进入台师大侨生先修部就读,录取标准由台师大侨生先修部定之
科技部修正“科技部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第九点,并自即日生效,请查照转知。 一、依旨揭要点第九点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目规定,违反学术伦理案件经检核须处理者,交请学校或机关(构)先行查处,学校或机关(构)应依查处期限完成调查报告书送交科技部;同点第四项规定,学校或机关(构)送交科技部之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之项目,其中第五款为学校或机关(构)处分决定。因学校或机关(构)先行查处之调查结果,不构成违反学术伦理者,或送交调查报告书时,尚未作成处分决定者,均无须报送“处分决定”,爰修正第九点第四项规定,于查处结果认定违反学术伦理,且已作成处分决定者,始须报送处分决定,以资明确
对象办理有关本保险事宜。 投保单位应于保险对象合于投保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人办理投保; 并于退保原因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人办理退保。 被保险人区分为下列六类: 一、第一类: (一)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校之专任有给人员或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