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在乡(镇、市)为乡(镇、市)公所。
(一)殡葬管理制度之规划设计、相关法令之研拟及礼仪规范之订定。
(二)殡葬设施专区之规划及设置。
(三)对辖区内公私立殡葬设施之设置核准、经营监督及管理。
(四)对辖区内公立殡葬设施废止之核准。
(五)对辖区内公私立殡葬设施之评鉴及奖励。
(六)殡葬服务业之经营许可、废止许可、辅导、管理、评鉴及奖励。
(七)违法设置、扩充、增建、改建、经营殡葬设施之取缔及处理。
(八)违法从事殡葬服务业与违法殡葬行为之取缔及处理。
(九)殡葬消费资讯之提供及消费者申诉之处理。
(二)埋葬、火化及起掘许可证明之核发。
(三)违法设置、扩充、增建、改建殡葬设施、违法从事殡葬服务业及违法殡葬行为之查报。
前项第三款第一目设施之设置,须经县主管机关之核准;第二目、第三目之业务,于直辖市或市,由直辖市或市主管机关办理之。
第二项第三款第二目之业务,于县设置、经营之公墓或火化场,由县主管机关办理之。
相关函释 有关财团法人原经营殡葬设施,经撤销法人资格后于法人清算期间得否经营殡葬设施等疑义(内政部102年8月8日台内民字第1020274099号函)
有关“家属”能否以“自办”方式办理殡葬相关事宜及殡葬行为之疑义。(内政部102年9月10日台内民字第1020300236号函)
有关OO县乡镇市长联谊会议决:“…建议本部将本案公共造产经营之提拨金,由各乡镇市公所成立相关专户,以专款专用方式运用管理,并研拟建立相关管理、查核等办法”之疑义。(内政部102年9月17日台内民字第1020305689号函)
有关县府于自治条例明定将违法取缔处理业务委由乡公所办理之适法性疑义(内政部104年3月6日台内民字第1040407276号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