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政府机关(构)主计员额之设置,应依下列规定计算积分:

一、会计、统计机构合并者,依下列因素配置积分(如附表三):

(三)最近五年度预算资本门金额平均数。

二、会计、统计机构分设者,除会计机构依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八目至第十目计分外,统计机构依下列因素配置积分(如附表四):

各级政府机关(构)依前项规定计算积分总和后,依附表五设定主计员额(包括公务、非营业特种基金业务之预算员额)与所在机关(构)总员额(包括公务、非营业特种基金业务之预算员额)之比率。

图表附件:

附表三 政府机关(构)会计、统计合并之主计机构/会计、统计分设之会计机构积分表.PDF

附表三 政府机关(构)会计、统计合并之主计机构/会计、统计分设之会计机构积分表.DOC

附表四 政府机关(构)会计、统计分设之统计机构积分表.PDF

附表四 政府机关(构)会计、统计分设之统计机构积分表.DOC

附表五 政府机关(构)主计员额配置基准表.PDF

附表五 政府机关(构)主计员额配置基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