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小安在107年1月将房屋拆除,却于107年5月仍收到房屋税单,至财政税务局询问后始提出房屋已拆除并申请注销房屋税籍,却无法举证房屋系于1月份拆除,因此107年度税单仍需缴纳106年7月至107年4月的房屋税(申请拆除当月份即不须缴纳)。 依房屋税条例第8条规定:“房屋遇有焚毁、坍塌、拆除至不勘居住程度者应由纳税义务人申报当地主管稽征税捐机关查实后,在未重建完成期内,停止课税。” 常有民众自有房屋拆除后,因未向财政税务局申报拆除,致未即时停止课征房屋税,经过多年后又无法举证拆除日期,而造成自身权益受损
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应纳税捐,应填具申请书,叙明无法缴清税捐之理由及检附下列证明文件,向主管税捐稽征机关提出申请: 一、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一)税捐稽征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核发之灾害证明文件、经税捐稽征机关收文之灾害损失申请函及损失清单影本。 (二)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事由,领取机关、团体救助金、赈助金等,或为直辖市、县(市)政府列册受灾户之相关证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于规定缴纳期间内一次缴清应纳税捐之相关证明文件
私有财产权应受法律之限制与保护,源自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之保护。惟实务上诸多继承土地往往因世代继承人口散落或继承人意见不一以致无法办理继承,而实地却由后代子孙使用之状况。造成使用者与纳税义务人不一或无法让使用者付费之窘境
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其中“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施工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新北市政府109年老人健保费补助对象及方式: (1)108年12月31日前连续设籍新北市满一年以上,且年满65岁以上者,补助整年健保费。 (2)109年1月1日起109年06月30日前连续设籍新北市满一年以上,且年满65岁以上者,补助下半年健保费。 (1)本人或申报其为受扶养人之纳税义务人最近一年综合所得税税率为5%以下者,全额补助
摘要:财税〔2016〕12号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简称〔2016〕12号文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首页财经资讯退税什么时间截止(2022个人所得税截止时间) 退税什么时间截止(2022个人所得税截止时间) 自2020年开始,每年的3月1日起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在这个时期,如果有个人所得税需要退税的,可以申请办理汇算清缴。当然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是无需退税的——也是没有个人所得税可以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