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106年7月28日第5届第17次董事会决议修正法规名称及全文10点(原名:审查委员及覆议委员回避注意要点)
一、为利本会审查委员会委员及覆议委员会委员公正执行职务,并增进民众对审查决定及覆议决定之信赖,特订定本注意要点。
二、审查委员会委员或覆议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回避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者,为申请事件之申请人或相对人。
(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申请事件与申请人或相对人有共同权利人或共同义务人之关系者。
(三) 现为或曾为该申请事件申请人或相对人之代理人、辩护人、辅佐人者。
三、 有其他具体事实足认审查委员会委员或覆议委员会委员参与审查或覆议有偏颇之虞者,申请人得申请该委员回避。
前项回避之申请,由被申请回避以外之审查委员会委员或覆议委员会委员合议定之。
被申请回避之审查委员会委员或覆议委员会委员,以该申请为有理由者,应即回避。
四、法官或检察官就其曾办理之案件,应回避担任该申请事件之审查委员会委员或覆议委员会委员。
五、 依本会规定,审查或覆议决定须经执行长或分会会长同意者,执行长或该分会会长应回避担任该申请事件之审查委员会委员或覆议委员会委员。
前项规定,于执行长授权之人或执行秘书依本会分层负责实施要点代理执行长或分会会长行使同意权者,亦同。
六、 审查委员会委员或覆议委员会委员如无法出席审查申请事件时,应由其他审查委员会委员或覆议委员会委员出席。
七、 审查委员会委员或覆议委员会委员参与申请事件之审查或覆议后,不得担任该申请事件之扶助律师。
八、审查委员会委员或覆议委员会委员参与申请事件之审查或覆议后,就同一或有实质关连之扶助事件不得受该事件之相对人委任。
九、本注意要点经董事会决议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