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任务如下:

一、关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环境影响说明书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初稿、环境影响差异分析报告或变更内容对照表之审查。

二、关于有影响环境之虞之政府政策环境影响评估事项之审查。

三、关于环境现况差异分析及对策检讨报告、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书及其因应对策之审查。

四、依环境影响评估审查结论要求开发单位另行提报书件之审查。

学者委员出缺时,应予补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本会有关事务,由本府环境保护局综合计划科科长兼任。

本会幕僚作业由本府环境保护局兼办。

本会开会前,得就第二条审查之书件征询有关委员、专家学者及相关机关、团体意见,经分析汇整后提报委员会议审查。必要时,得经主任委员核可,召开初审会议,获致初审结论后,提报本会审查。

前项初审会议得由委员、专家学者五人以上组成小组进行审查,并由主任委员指派一人担任召集人。

本会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未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主席。开会时并得邀请开发单位、有关单位代表或学者专家列席。

始得决议,正反意见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

前项会议,专家学者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代理;机关委员不克出席时,

得指派该机关人员代表出席会议及表决。

本府(含所属机关)为开发单位或为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之主办机关,而由本府办理环境影响评估审查时,本府机关委员应全数回避出席会议及表决,委员会主席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之。

本会委员关于案件审查、决议之利益回避原则,除前项规定外,应依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回避。

前条第一项委员应出席人数之计算方式,应将回避之委员人数予以扣除, 作为委员总数之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