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订
ZT-W80悬挂式轨道该装置适用于汽车、家用电器、机械制造等行业的流水线生产,ZT型悬挂滑轨滑车特别是在汽车焊装和总装线上有着广泛的应用。 设计以优质钢材经过特殊工艺加工而成,刚性好,承载力高,使用寿命长,安全简便而成本低,不同型号的ST型滑轨其悬挂距离是不同,要严格按照说明使用。 ZT型悬挂电缆滑轨滑车时我公司参考*工艺,根据我国众多厂家实际使用情况而研制改进的一种流行的轻型物料悬挂输送系统
立法院第8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8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8次全体委员会议一、继续并案审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六条及第四百六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高志鹏等2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廖正井等20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吴宜臻等32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陈根德等22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二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廖正井、吕学樟等17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廖正井等17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九)亲民党党团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委员陈其迈等2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十一)委员柯建铭等3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继续审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施行法增订第七条之七条文草案”案。 ) 立法院第8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8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8次全体委员会议一、继续并案审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六条及第四百六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高志鹏等2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廖正井等20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五)委员吴宜臻等32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陈根德等22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二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廖正井、吕学樟等17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廖正井等17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九)亲民党党团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委员陈其迈等2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十一)委员柯建铭等31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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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条文计3条,修正重点说明如下: 一、修正“未满16岁入国”为“未满14岁入国”,以符合本办法于110年12月28日修正发布时,于第17条增订第4项及第5项之订定意旨;并增订于本办法本次修正施行前未满16岁已入国者,得适用修正施行前之规定,不受未满14岁入国之限制,俾维护其权益。(修正条文第17条) 二、参照本办法第17条第1项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入国之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以下简称无户籍国民)未能强制出国者申请延期居留,修正为应于居留期间届满前3个月内为之,以求规范一致。(修正条文第23条) 三、为简政便民,增订无户籍国民申请定居,于居留期间,每次出国在3个月以内者,得免附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医院出具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二百十四 条 同一灯面禁止左列灯号同时显示: 二、行人专用号志之“站立行人”红色灯号与“行走行人”绿色灯号不得并亮。 三、车道管制号志之叉形红灯与向下箭头绿灯不得并亮。 四、特种闪光号志之闪光黄灯与闪光红灯不得并亮
有关方曙商工主办2022年桃园市市长杯“无人机巡检暨AI智能机器人”创意竞赛延期一案,请查照。 一、 依据方曙学校财团法人桃园市方曙商工高级中等学校111年5月19日曙实字第1110500012号函办理。 二、 为扩大推动智慧无人机暨机器人创意活动,原订于111年6月6日举办,因疫情严峻,特延至111年10月14日(星期五)举行,并增订相关防疫规定及措施,请贵校鼓励学生参与智慧无人机比赛暨职涯体验活动
建筑营建法规、事务所经营与管理、建筑材料与工法、工地实务。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51条第2项及第154条第1项。 二、修正之依据:建筑师法第56条
财政部修正税捐稽征法,增订“名医逃税条款”,对以诈术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最高罚金从新台币6万元上修至500万元,若是情节重大者,刑期部分调整为1年以上、7年以下,至于加重处罚并科罚金则维持不变。 有立委先前于立法院质询时指出,坜新集团执行长张焕祯涉嫌逃漏税5亿多元,根据现行税法,欠税上亿仅罚6万元就可解套。 因此财政部大翻修税捐稽征法,重点之一就是增订“名医逃税条款”,将纳税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的罚则,由现行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6万元罚金”,改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500万元罚金”,同时,若逃漏税额情节重大,还会加重处罚
小玉为“欣欣大厦”之住户 ,其在刚搬进去住的时候就收养了一只流浪狗Lucky,目前已养了5年,但没想到最近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订定了“本大厦禁止住户饲养任何动物”之规约 ,之后管委会就依照新规约之规定,要求小玉不得再饲养Lucky,请问,管委会之主张是否合法? (一)管委会可以禁止住户养动物吗?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16条第4项规定:“住户饲养动物,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规约另有禁止饲养之规定时,从其规定。”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3条第2项第3款规定:“规约除应载明专有部分及共用部分范围外,下列各款事项,非经载明于规约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户饲养动物之特别约定
★★增订并修正平均地权条例条文(112年2月8日)★★ 一、增订平均地权条例第47条之4、第47条之5、第79条之1、第81条之2及第81条之4条文。 二、修正第4条、第47条之3、第81条之2及第87条条文。 相关修正内容→【连结】 112年2月10日已生效之相关规定摘要如下:(第47条之5、第81条之3第2项至第4项) (一)违反者,处新台币(以下同)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