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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是我国常见的一种犯罪手段,该犯罪主要是职务类犯罪的一种,因为都是企业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来犯罪的。那么挪用资金报案时间有限制吗? 挪用资金报案有时间限制吗?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我国,报案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只要是有犯罪行为的发生,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是司法机关报案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20~29 年)( 第二审法院之审判,除有特别规定外,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既准 用第一审审判之规定,则其调查证据自应践行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 百八十条所定之程序,不能仅以讯问被告为已足
(2oo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自2oo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oo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生态”或“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通知书》((2020)津02执恢22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公司子公司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将被拍卖。 本院在执行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拍卖、变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拍卖、变卖标的: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起拍价、拍卖时间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联系本院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数罪并罚案件,刑法第五十条既以裁判确定前所犯为标准,与旧刑法第六 十九条以裁判宣告前所犯为标准者,显有不同,故数罪中之一罪,若其犯 罪时期在他罪业经宣告判决尚未确定中者,依旧刑法之所定,固应与他罪 合并执行,不得并合论罪,若依刑法所定,即应与他罪并合处罚
上诉是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申请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案件。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申请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法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路某,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潇潇,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琳琳,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都是什么? 1、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就是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受贿数额定罪量刑。 2、《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约嘉宾律师,李扬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及其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