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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新加坡HSA发布回收3项metformin药品事件说明 【发布日期:2019-12-07】 发布单位:食品药物管理署药品组(Tifsan)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食药署)于监视国际药物安全讯息时,发现新加坡HSA公布3项含二甲双胍(metformin)成分之降血糖药品,检出含有微量“N-亚硝基二甲胺 (N-Nitrosodimethylamine NDMA)”不纯物,经查该3项药品我国均未核准且未输入。为保障民众用药品质及安全,食药署已针对药品中亚硝胺类不纯物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前于108年11月13日函请药品相关公学协会转知药品制造或输入业者,应主动评估及检测药品制程所可能产生亚硝胺类不纯物风险外,并已针对风险程度较高之成分,要求业者应逐批检验原料药,经检验合格者,始得输入或供制剂使用。另经食药署搜集国际文献,并请专家协助评估后,已筛选44项可能具NDMA风险之药品成分,请业者优先予以评估及检验
何谓转载?其界限、时限如何?图表类是否可转载? 转载就是把别人已公开发表的著作,再刊载于其他书刊、报纸、杂志上等的行为。揭载于新闻纸、杂志或网站刊载的有关政治、经济或社会上时事问题之论述,得由其他新闻纸、杂志或网站转载。但特别注明不许转载者,即不得加以转载
一、 依据卫生福利部112年1月18日卫部口字第1122060055号函办理。 二、 旨揭修正案内“儿童牙齿涂氟须携带健保卡及儿童健康手册”一事,说明如下: (一) 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应于提供儿童涂氟保健服务前,确认该次检查未被施作始得提供服务,并于儿童健康手册之黄卡(“儿童涂氟补助时程与纪录”)填写该次施作日期并加盖院所戳章。 (二) 6岁以下特殊儿童(低收入户、身心障碍、设籍原住民族地区、偏远及离岛地区儿童),若原儿童健康手册之黄卡(“儿童涂氟补助时程与纪录”)纪录空间不足,可至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网站([URL]下载打印儿童健康手册第4页“儿童涂氟补助时程与纪录表”使用,并与原儿童健康手册一同存放
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五十三条之一第二项公告之药商,应填具申请书,并检附药商许可执照影本、厂商基本资料及缴纳费用后,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西药运销许可;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检查通过者,发给西药运销许可。 前项许可有效期间,得视药商之西药种类、作业项目及依前项与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所为检查之纪录,核定为三年至五年。 经营西药批发、输入及输出之业者,其与采购、储存、供应产品有关之品质管理、组织与人事、作业场所与设备、文件、作业程序、客户申诉、退回与回收、委外作业、自我查核、运输及其他西药运销作业,应符合西药优良运销准则,并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检查合格,取得西药运销许可后,始得为之
解释争点: 机关声请统一解释之条件有提统一解释必要? 解释文: 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其于宪法则曰解释,其于法律及命令则曰统一解释,两者意义显有不同,宪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宪法之解释由司法院为之,故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职权上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时,即得声请司法院解释,法律及命令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亦同。至适用法律或命令发生其他疑义时,则有适用职权之中央或地方机关,皆应自行研究,以确定其意义而为适用,殊无许其声请司法院解释之理由,惟此项机关适用法律或命令时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者,苟非该机关依法应受本机关或他机关见解之拘束,或得变更其见解,则对同一法律或命令之解释必将发生歧异之结果,于是乃有统一解释之必要,故限于有此种情形时始得声请统一解释。本件行政院转请解释,未据原请机关说明所持见解与本机关或他机关适用同一法律时所已表示之见解有异,应不予解释
一、为提升经国管理暨健康学院观光休闲与健康系(以下简称本系)健康运动中心(以下简称 本中心)使用效益,并强化学生实习、维护管理功能及建立使用者付费原则,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中心在不影响学校教学与运动训练活动原则下,得开放全校教职员工生、眷属、校友及一般民众使用。 三、本中心有关之例行活动,由观光休闲与健康系、体育组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公布本中心相关课程及例行运动训练活动时间表
芫荽,就是我们餐桌上常见的香菜,又称胡荽。原产于地中海沿岸,汉代经丝绸之路传入我国。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记载:“张骞出使西域,始得种归,故名胡荽
第四十一条至前条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及管理服务人员之资格、条件、管理维护公司聘雇管理服务人员之类别与一定人数、登记证与认可证之申请与核发、业务范围、业务执行规范、责任、辅导、奖励、参加训练之方式、内容与时数、受委托办理训练之机构、团体之资格、条件与责任及登记费之收费基准等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及办理公司登记,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领登记证后,始得执业。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管理负责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得委任或雇佣领有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登记证或认可证之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或管理服务人员执行管理维护事务
确认行政处分无效及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讼,非原告有即受确认判决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确认已执行而无回复原状可能之行政处分或已消灭之行政处分为违法之诉讼,亦同。 确认行政处分无效之诉讼,须已向原处分机关请求确认其无效未被允许,或经请求后于三十日内不为确答者,始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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