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据卫生福利部112年1月18日卫部口字第1122060055号函办理。

二、 旨揭修正案内“儿童牙齿涂氟须携带健保卡及儿童健康手册”一事,说明如下:

(一) 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应于提供儿童涂氟保健服务前,确认该次检查未被施作始得提供服务,并于儿童健康手册之黄卡(“儿童涂氟补助时程与纪录”)填写该次施作日期并加盖院所戳章。

(二) 6岁以下特殊儿童(低收入户、身心障碍、设籍原住民族地区、偏远及离岛地区儿童),若原儿童健康手册之黄卡(“儿童涂氟补助时程与纪录”)纪录空间不足,可至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网站([URL]下载打印儿童健康手册第4页“儿童涂氟补助时程与纪录表”使用,并与原儿童健康手册一同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