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至前条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及管理服务人员之资格、条件、管理维护公司聘雇管理服务人员之类别与一定人数、登记证与认可证之申请与核发、业务范围、业务执行规范、责任、辅导、奖励、参加训练之方式、内容与时数、受委托办理训练之机构、团体之资格、条件与责任及登记费之收费基准等事项之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应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及办理公司登记,并向中央主管机关申领登记证后,始得执业。

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管理负责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得委任或雇佣领有中央主管机关核发之登记证或认可证之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或管理服务人员执行管理维护事务。

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应依下列规定执行业务:

一、应依规定类别,聘雇一定人数领有中央主管机关核发认可证之继续性从业之管理服务人员,并负监督考核之责。

二、应指派前款之管理服务人员办理管理维护事务。

三、应依业务执行规范执行业务。

受雇于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之管理服务人员,应依下列规定执行业务:

一、应依核准业务类别、项目执行管理维护事务。

二、不得将管理服务人员认可证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认可证执业。

三、不得同时受聘于二家以上之管理维护公司。

四、应参加中央主管机关举办或委托之相关机构、团体办理之训练。

前条以外之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员,应依下列规定执行业务:

三、应参加中央主管机关举办或委托之相关机构、团体办理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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