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
★★★有关数位发展部资通安全署办理大陆厂牌资通讯产品盘点作业★★★ 有关数位发展部资通安全署办理大陆厂牌资通讯产品盘点作业,请于111年11月25日前至行政院国家资通安全会报资通安全作业管考系统“大陆厂牌资通讯产品”填报,请查照办理。 1.数位发展部资通安全署为了解各公务机关汰换所使用或采购之大陆厂牌资通讯产品(含硬件、软件及服务)之执行情形,并检视机关“委外营运”且提供“公众活动或使用之场地”,使用大陆厂牌资通讯产品情形,爰办理本次盘点作业。 2.请依附件“盘点原则”、“111年大陆资通讯厂牌调查表”及“公众活动或使用场地契约盘点”进行盘点,并请于111年11月25日前至行政院国家资通安全会报资通安全作业管考系统“大陆厂牌资通讯产品”填报盘点结果
一、依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以下称国教署)111年4月21日台教国署学字第1110053237号函办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考量Omicron新型变异株威胁尚未减缓,且境外移入病例数尚处高点,本土疫情亦持续升温,社区传播风险快速升高,爰自111年4月22日起,再强化教育部、经济部、劳动部及卫生福利部业管之24类场所(域)人员COVID-19疫苗接种规范。 三、为确保学校工作人员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疫苗接种规范,国教署已函请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等,积极鼓励相关人员尽速完成接种3剂COVID-19疫苗
修正“台北市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 1.修正条文第二条、第四条及第九条部分,因劳工局更名为劳动局,且参酌类此规定之主管机关及管理机关之规定,爰配合修正将主管机关明定为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而管理机关为台北市劳动力重建运用处。 2.有关义务机关(构)通报进用身心障碍者之配合事项及公告未足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义务机关(构)之规定,因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及行政程序法均有所规范,故删除现行条文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一项。再者,未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定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之名册资料,本属公开资讯,身心障碍就业服务或社会福利相关机构、团体、学校与医疗单位,本即可自行使用,自无需再为特别规定,爰删除现行条文第八条第二项
张贴者: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2和记 [ 已更新 2014年1月16日 下午9:33 ] 立法院第8届第4会期于1月14日休会,财政部提出之税法修正案中,“所得税法第94条之1、第102条之1及第126条修正案”(所得税各式凭单免填发作业)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有女性陪侍规定部分),已完成三读,该部特别感谢全体立法委员之协助与支持;至于“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所得税法第17条之4修正草案”(增订综合所得税非现金财产捐赠列举扣除之计算及核认标准)、“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配合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规定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导正特种饮食业营业人取巧规避税负行为,俾使统一发票制度更趋合理公平)等4案,财政部将继续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希望于下会期完成立法。 财政部表示,修正我国综合所得税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之所得税法第15条修正草案,因本(4)会期未完成三读,爰无法提前自1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部将按原行政院送请立法院审议之版本所拟实施日期(自103年1月1日起实施)持续推动修法。今(103)年5月办理10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纳税义务人仍应依现行所得税法第15条有关夫妻所得计算税额方式办理结算申报
主旨:有关“行政院所属各机关聘雇人员给假办法”(以下简称给假办法)所定生理假并入病假之计算及陪产假3日之请毕期间一案,请 查照转知。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3年11月18日总处培字第1030053793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性别工作平等法”(以下简称性平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女性受雇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一日,全年请假日数未逾三日,不并入病假计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
国立台南大学办理“110学年度语文领域客语部编版教材结合教学运用方式研习” 一、因应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纲要订定客语文为语文领域课程,为推广部编版客语教材及协助教师了解客语标音说明、教材编辑理念及教学使用,爰办理本研习。 二、旨揭研习相关事宜如下: 1、学校客语课程教学之承办人或相关人员1-2位。 1、国小(第一场) 111年3月30日(星期三)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
随着国私立高中职学校纳入新北教育体系,本市后期中等教育体制已臻健全,如何整备高中职教育资源、辅导学校建立特色,并深耕技职教育,让人才培育与产业需求连结,是本市中等教育当前面临最重要的挑战之一。另为因应入学制度的改变,如何完备入学制度与强化宣导并推动国中教师有效教学与学生适性发展,亦是本市责无旁贷之任务与使命,爰本市于国中及高中职教育阶段之愿景如下: 落实有效教学,提升教师教学知能并确保学生学习品质。 强化适性辅导,协助学生生涯发展探索与定向
鉴于我国自103学年度起设立高级中等学校建教侨生专班,延揽优秀学子来台就学。为因应侨生人数日益增多,相关主管机关应负辅导之责,研讨修业年限等问题,并针对侨生就学后之生活适应、语言学习、文化融合等多元面向建置辅导机制。爰建请行政院会同各部会,针对上述问题,在全国各地召开座谈会,广泛搜集各方建议后,于半年内具体研拟相关政策与辅导机制
叶宜津委员、林郁容委员提,民国(下同)111年3月6日下午,台中市中区兴中街1栋7层楼集合式住宅发生火警,造成6死5伤之事件,经核台中市政府都市发展局未能掌握该建物早已作为住宿类(H类)使用,且属供公众使用建筑物,致未要求所有权人应办理建筑物公共安全检查签证及申报,轻忽建筑物住宅安全管理,且该府消防局于105年6月至110年4月间5度就逃生通道擅设栅门、梯间堆置杂物、直通楼梯堵塞等情进行通报,市府都市发展局对110年4月27日之通报竟漏未处理,致使本案公共区域堆置杂物且危及建筑物公共安全;又该建物于110年6月至111年2月间陆续遭陈情有堆置杂物等违规事项,市府都市发展局却以未成立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致无法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要求其制止违规情事,仅要求陈情人应提出证据并报辖区公所处理,台中市政府行事消极被动,确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纠正。
条文 外国人依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一项不暂予收容或前条第一项废止暂予收容处分或停止收容后,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显难强制驱逐出国者,入出国及移民署得再暂予收容,并得于期间届满前,向法院声请裁定续予收容及延长收容: 一、违反第三十八条之一第二项之收容替代处分。 二、废止暂予收容处分或停止收容之原因消灭。 前项外国人再次收容之期间,应与其曾以同一事件收容之期间合并计算,且最长不得逾一百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