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基法
行政院长赖清德27日针对10月发生的台铁普悠玛号翻车事件,赴立院报告,无党团结联盟立委高金素梅指出,赖清德当初推动修改劳基法时,宣称公司不会故意排整人的班表,结果台铁出事的司机就被排到这样过劳的班表,所以赖清德应该要为普悠玛事件道歉请辞下台。 高金素梅指出,赖清德接任行政院长后,推动劳基法二度修法,把轮班间隔由11小时减为8小时,当时劳方就指出二度修法的内容会导致血汗班表,台铁员工也指出人力要补足,还讲台铁漠视劳权就是罔顾旅客安全,但当时修法在民进党完全执政下强行闯关,赖清德还接受《中央社》专访说公司不会故意排整人班表,如果有一定会被爆出来。 高金素梅接着表示,修法后先有2017年12月23日台铁列车长张铭元的过劳死,他当月的班表就是被说不可能的血汗班表
工商团体9月15日提出一例一休修法版本。其中在休息日加班费部分,上市柜公司建议采1加1.5倍,以2.5倍计、中小企业采1加1倍方式,以2倍计,且时数核实计算。加班时数上限,则建议由现行的单月46小时提高至60小时,并以半年为总量管制,以300小时为限,让企业在旺季时能有充足加班时数可以运用
为保障劳工退休金权益及老年经济安全,“劳动基准法”第58条增订依“劳动基准法”请领之劳工退休金(旧制退休金),得检具证明文件,存入金融机构开立专户。该专户内之存款,不得作为抵销、扣押、供担保或强制执行之标的。劳工如有需求,可至土地银行、邮局或台湾银行开立专户存入退休金,开立专户流程如下: 步骤1:劳工填具“声明书”至特定金融机构(土地银行、邮局或台湾银行)开立“劳基法退休金专户”,并通知事业单位及提供专户之银行账号
课程名称:最新劳基法增修解析与案例研讨(含劳检重点检查) 6H 课程融入最新劳基法法规及时事,循序渐进,全程运用简易白话方式进行说明,让您活学活用,可针对企业管理作适当的制度规划及调整,在例行性的行政管理中,依循法规,轻松掌握最新劳基法重点。 您所属的企业或园所有符合劳基法规范吗?因不了解劳基法,除了劳方损失了自身的权益,同时资方触法而不自知, 修细节,同时应用于行政作业上,减少劳资双方争议,并保有双方自身权益。 2. 台北科技大学经管所兼任助理教授、 3. 桃园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总干事、 7. 为多家知名企业之顾问身份,致力于研究劳资法令,并出版相关书籍,理论与实务兼具, 针对学员所提出的问题,能给予合宜的建议
答:法令删除了试用期规定,表示法令对于劳动契约与劳动条件,不再有试用期间的区别;但法令也没明文禁止约定试用期。所以劳资双方仍可约定试用期,只是试用期内的劳动条件,仍不可低于法令规定。 二、试用期可以约定多久?可以延长吗? 答:在86年6月12日以前,劳基法施行细则对试用期的规定是不超过40天;删除试用期规定后,则可以由劳资双方自行约定期间
(大高雄新闻报记者李小瑜高雄报导)劳动部公告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增修16条条文,包含特休给假方式等将从18日起实施。 此次《劳基法施行细则》一共修订16条条文,堪称实施32年来最大幅度修正,,外界关注的特休假给假方式,从预告时的周年制、历年制、会计年度3轨并行,新增学年度或由劳资双方自行协商,一共5种方式以增加弹性。 其中除先前预告明订劳资双方行使特休假权利,可选择以受雇日周期计算的周年制,或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的历年制,或依照会计年度期间计算外,此次公告再新增2种选择,即可依教育单位学年度,或劳雇双方自行约定
������������������������������������ 举例:A公司的目前排班平日需加班,但是星期六也需要出勤加班,如此一来,会因为加班费提高而去逐渐拉高平均的投保级距而增加企业成本。 针对“部分事业单位改雇用按时计酬工作者,或A公司员工至B公司工作,以减少休息日出勤之成本”,劳动部说明如下: 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按时计酬工作者,亦享有特别休假、提缴劳工退休金及依法投保劳工保险等权益。 同理,A公司员工至B公司工作,A、B公司均须依劳基法规定,为其员工提供法定权益(如:特休、加班费、提缴劳退金⋯等)
问卷:工作与生活分不分 调查时间:2017.07.17-2017.08.08 填写人数:531人 现代人工作忙 .. 休息是为了走更长远的路? 问卷:生活调节剂 调查时间:2017.07.03-2017.08.01 填写人数:634人 有句话说休息是为了 .. 新闻看来看去都差不多?民众就快要不买单了。根据微笑小熊调查小栈于10月9日截止对近五百位民众的调查结果显示 .. 对于争议中的“一例一休”政策,民众的心声是什么? 劳动部周休二日采“一例一休”的劳基法修法已经定案,确定将修法取消劳工七天国定假日,但调高休息日的加班 ..
☆确定开课☆人资最常出现争议之法律50Q&A 劳资争议之发生,对企业所带来之成本,除众所周知的劳动检查及行政处罚,列为每年度优先检查对象外,由于当前媒体及民意代表对于企业中,雇主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之议题相当关注,往往会造成企业形象极大损害,如何避免类似情形发生,人资人员确实责无旁贷。 由于常见劳资争议种类并非很多,特别是解雇及资遣、试用期间、工资与工时、通勤职灾等,均是常见企业容易发生之争议,本课程主要针对目前一般企业较为常见之劳资争议,透过实际个案及相关法令规定之解析,再佐以劳工行政主管机关之实务见解等,让参与学员可以清楚目前重要争议类型,及如何调整修改公司目前的规章作法,有效降公司风险。 本会劳动法令管理师认证班讲师、劳健保暨劳基法管理师认证班讲师
旧劳动基准法曾将“试用期间”限制在四十天内,但考量劳动契约种类繁多,就不同性质的劳动内容,雇主需要确定劳工是否适任的试用期间长短也不同,所以现行法已经没有限制试用期间的长度。 因此,劳动契约有关试用期间的约定,属劳雇间契约自由的范畴,若约定符合一般情理(实务上多约定三个月),并未违反公序良俗、诚信原则或强制规定,原则上都会生契约法上的效力,可以拘束当事人。 惟试用期满,雇主若未得劳工之同意,不得片面延长试用期间,意即须在转正式或不予续聘间做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