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近来有民众询问配偶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如何申报土地增值税?税务局指出,因离婚或婚姻关系存续中将法定财产制变更为其他财产制,配偶一方依《民法》规定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得依《土地税法》规定,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 税务局说明,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是依法律规定无偿取得剩余差额财产的权利,因此土地所有权移转,仍应依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稽征机关申报土地移转现值,并以取得土地所有权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应检附离婚登记、财产制变更契约或法院登记等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的证明文件,以及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订定协议给付文件或法院确定判决书
法院观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不能撤销。 首先,离婚协议系夫妻婚姻关系解除下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清算协议,通常情形下它不仅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还可能涉及对配偶另一方的经济补偿、经济帮助、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甚至在抚养费之外,为子女利益考虑提供更好的财产安排,“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作为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约定相互依存,整个离婚协议内容具有不可分的牵连性而具有“整体性”的特征,故一般情形“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不能任意单独撤销,但在特定情况下,可因欺诈、胁迫等事由导致离婚协议财产处理内容的部分或整体撤销。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情况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关于经调解无效应予离婚的情况的更多内容,下面由侦探社小编为你解答。 一、调解无效的哪些情形可以准予离婚1.以下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有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虐待或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情形
李玟(Coco)暴瘦到剩42.3公斤,传出与德籍老公Bruce的11年婚姻生变。(翻摄自李玟微博) 李玟(Coco)日前在社群网站上传了自己身上挂着引流袋,暴瘦到剩42.3公斤的照片,随即爆出疑似与德籍老公Bruce的11年婚姻生变,两人目前处于分居状态。其实,李玟和Bruce结婚后,常常分享和2个继女的合照,感情相当好,据悉,继女们这次不愿站在她这边,背后有伤人原因
离婚该年度可以双方可以自行选择综所税分开申报或是合并申报,但只有离婚该年度可以自行选择,下年度就必须分开申报。 国税局提醒,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夫妻离婚后,该年度申报所得税双方可以自行选择综合所得税要合并申报或是分开申报;但在下一年度因为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所以就不能再合并申报,否则将面临补税以及漏税额0.2倍的罚锾。 另外离婚生效年度也需要特别注意,如果是两愿离婚,则是以登记的日子判断离婚生效年度,也就是假设是107年登记离婚,则在申报107年综合所得税时仍可以选择要分开或合并申报;但如果是裁判离婚则是以裁判日判断离婚生效年度,而非登记离婚的年度
台湾著名女性情感作家吴淡如说过,“女人是喜欢听好话、靠想象力维生的动物……就像酸涩的梅子也会在糖的助兴下发酵,变成浓醇的梅子酒。男人的甜言蜜语,无疑就是糖,就是酵母!”过往,人们总是认为,男人会吝啬于表达自己的爱意。但据英国《每日电讯报》11月16日报道,一项最新调查显示,男人比女人更易说出“我爱你”
Christin L. Munsch 2015年在《美国社会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论文《她养家,他养家:金钱、男性气质和婚内出轨》, 研究关于在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与婚内出轨概率的关系。 这份研究得出的结果恰恰证明,有钱的男人不是最容易变坏的,容易变坏的是那些赚得比妻子少的男人。 如何测量出轨? 我们暂且界定出轨是在婚姻之外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
本辖居民沈○○君(民国39年出生)户籍资料原登记父名为沈○同(民国34年死亡民国57年申登),今持凭台湾○○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暨民事裁定确定证明书欲申请更正父名为沈○(与沈○同并非同一人)。 1、按民法第1063条第1项之规定:“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次按户籍法第22条规定:“户籍登记事项有错误或脱漏时,应为更正之登记”
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以权利或利益受有损害为前提,配偶与人通奸,究竟是何种权利或利益受侵害? 对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见解:通奸之足以破坏夫妻间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许,此从公序良俗之观点可得断言,不问所侵害系何权利,对于配偶之他方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助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为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应解为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第二○五三号判例)。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所谓基于婚姻关系的身份法益,指配偶权而言,立法理由书以配偶之一方被**为例,立法理由书虽未举实务上最具争议的通奸案例,解释上应肯定之
为人父母,不单期望子女成才,亦深切祝愿子女全人成长,不是偏重了学业成绩或求职能力。 青少年全人成长有赖学校看重全人教育,并且家长认识并支持这种培育的理念。最终仍是要青少年本身维持成长的动机与付诸实践的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