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毅鹏与被执行人寰度空间(广州)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案号:(2022)粤0105执2045号】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近期有媒体报道网龙网络集团旗下相关网站侵权一事,澳门尼威斯人网站公司作出澄清: “第一电影网”非网龙网络集团旗下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澳门尼威斯人网站(以下简称“福建网龙”)经营的网站,与福建网龙无关。报道中所称涉嫌800件盗版作品不实,福建网龙仅于2013年1月24 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3起案件的起诉通知书,合计标的额为人民币13万元。福建网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目前已受理
本院受理原告黄海英诉被告黄海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4民初20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1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1.5倍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在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独立提起诉讼的控方当事人,执行着控诉职能的自诉人是否承担证明责任以及履行该责任的程度如何,都影响着自诉案件的诉讼能否顺利进行。 大的国家权力面前,被告人的力量显得微不足道,该条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有罪或无 罪、罪重或罪轻、有利或不利的证据应当一并收集,所以说该规定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一种保护,并不是对人民法院举证责任的要求;第45条的规定说明收集证据是 人民法院的职权;第158条规定是对人民法院在履行作为裁判者认证职责时的要求。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不负举证责任,更不能代替控诉方承担 举证义务,否则就违背了控审分离的要求,使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无论是否是民事案件,若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都需要在受伤时效范围内,整理齐全证明材料之后,向当地的有权受理机构,提出诉讼请求。不同类型的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 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再审申请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唐河县联社)因与被申请人陈小平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南民二终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07年卖给某农资有限公司一批化肥,价值30余万元,农资公司收到货物后一直没有给付化肥款。张某催要无果后起诉至克山县人民法院,并保全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产两处,此查封房产在房产处有某银行的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为1998年11月至2001年11月。经克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张某化肥款30余万元及部分利息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360 号民事其他文书 裁判日期: 民国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60号 债 权 人 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强 债 务 人 白家庆 一、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清偿新台币壹万伍仟零肆元,及自94年11 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点二五计算 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计 算之利息,并赔偿督促程序费用新台币伍佰元,否则应于本 命令送达后二十日之不变期间内,向本院司法事务官提出异 议。 二、债权人请求之原因事实: (一)缘声请人即债权人原名“大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民国(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管银控字第10500320920号函核准,“大众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于107年1月1日与“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合并后将以“元大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续存 银行(均如证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叙明 。 (二)债务人白家庆前于民国94年10月27日,依据与声请人签 订之申请书,向声请人借款新台币(以下同)20000元整, 借款利息于每月27日结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约缴款 ,即丧失期限利益,并自94年11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八点二五计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偿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计算利息,讵料债务人经多次 催讨仍未缴纳,依约定债务人等已丧失期限利益,全部债务 应视为到期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旭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保林、周新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8民初73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19)粤0118执5185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新荣名下位于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6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2202446号】。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2)粤0118执恢231号之十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新荣名下位于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东塔602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