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在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且明确表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近日,公司由于经营方向和岗位调整,决定让我前往20千米外的仓库担任主管。在我坚决拒绝后,公司便以其规章制度中已经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且该规章制度是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工会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表示 不仅我必须服从,所有个人的劳动合同也必须服从集体的决定,否则,其有权单方将我解聘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党组书记、局长 黄雅萍 主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工作。 分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工资福利科等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绪和 分管劳动关系、仲裁、社会保障、**、法制等工作
期间请过五天事假,并且该企业是单休制度。入职后该企业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提出离职后,企业管理者说刨去请假和周日休假,我工作不满30天,所以不给开工资,并且说这是他们企业的自行规定,而当初我入职时该企业并未提供合同或者说明相关规定,请问该企业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 你于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4月18日期间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然也未给你办理和缴纳各项各项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当日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用工当日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超过一个月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超过一个月之日起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另外,工作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法定为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应有补偿
1、必备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另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集体合同可以在企业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产生争议的时候起到重要的标准作用,一份完备的集体合同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1、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调解程序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均可以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委员会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结案逾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进行其它程序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题目: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题目解析: 集体合同是亦称 “劳动协议”、”团体协约”、“联合工作合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