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请过五天事假,并且该企业是单休制度。入职后该企业并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提出离职后,企业管理者说刨去请假和周日休假,我工作不满30天,所以不给开工资,并且说这是他们企业的自行规定,而当初我入职时该企业并未提供合同或者说明相关规定,请问该企业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
你于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4月18日期间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必然也未给你办理和缴纳各项各项社会保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当日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用工当日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超过一个月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超过一个月之日起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另外,工作时间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法定为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应有补偿。据你介绍的情况,你能得到的补偿如下:
1、用人单位应支付你2015年3月11日至4月11日的工资,如工资约定不明,可参照集体合同,如没有集体合同,按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
2、用人单位应支付2015年4月12日至4月18日的双倍工资。
3、你如提出因未缴纳保险而解除劳动合同,因用工不满半年,用人单位应支付你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4、如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将存在加班费。
你请事假期间(如履行了请假请程序)的工资应作相应减少。
2、工作时间(从哪日至哪日)
3、如有加班事实,你对加班事实存在负有举证责任。
解决方案:如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市劳动监察支队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