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于
除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外,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或简易判决处刑前,检察官得于征询被害人之意见后,径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辩护人之请求,经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项于审判外进行协商,经当事人双方合意且被告认罪者,由检察官声请法院改依协商程序而为判决。 协商的内容包括:被告愿意接受刑的的范围或愿意接受缓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向公库或者指定的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的金额。取得当事人双方同意,被告愿意认罪,由检察官声请法院改依协商程序来判决
中国药学暨中药资源学系硕、博士班实施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为办理硕、博士生转所业务,应组成审查小组,中国药学暨中药资源学系(以下简称本系) 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并推荐委员四名。 审查小组委员任期一年,工作职掌如下: (二) 核定通过转所(转入)审查之硕、博士生应补修读本硕、博班规定课程
利用一九六五年前的经典名片视听著作,是否违反著作权法? 依著作权法规定,利用一九六五年前的经典名片如果是属于现在已经进行的利用还是要付费,而如属于新的利用行为还是要经过授权。千万不要以为对这些经典名片可以未经授权或支付权利金而任意销售或作其他利用。 我国于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于所有WTO会员及本国的著作,在我入会后才完成的著作固然要保护,但入会前已完成的著作,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也要给予“回溯保护”,也就是只要那些著作是在其本国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间还未届满,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其著作财产权期间(即著作人终身加五十年,或公开发表后五十年;电影片属后者)也还未届满者,都会受到保护
一、依据桃园市政府111年9月1日府人考字第1110246569号函办理。 二、为鼓励公务人员增进个人知能、追求自我成长,并考量留职停薪期间系保留职缺,且未支薪,故铨叙部放宽依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以下简称留职停薪办法)第5条第1项第1款至第6款规定及考试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考台组贰一字第11000043021号、院授人培字第11000015392号令等办理留职停薪者,于留职停薪期间得从事进修,惟权责机关仍应就个案实际情形审究有无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如有留职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应依留职停薪办法第7条第4项规定通知其回职复薪;又其回职复薪后,倘符合留职停薪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亦得于回职复薪后,再以进修事由办理留职停薪。
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9日表示,经考量国内疫情逐渐平稳,医疗量能充足,且已进行跨部会沟通研议,经综合评估后,如疫情持续稳定可控,自2月20日实施以下室内戴口罩放宽之通案性规定,相关说明如下: 一、于以下指定场所之室内空间须按规定全程戴口罩。包括: (一)医疗照护机构:医疗、医事、老人福利、长期照顾服务、荣誉国民之家、儿童及少年服务、身心障碍福利机构(详如附件)。 (二)公共运输及特定运具:车厢、船舶、航空器等运具及场站(详如附件)
有关桃园市女童军会办理110年户外联团(田园野趣之旅) 暨国际女孩日活动一案,请鼓励所属踊跃报名参加,请查照。 主旨:有关桃园市女童军会办理110年户外联团(田园野趣之旅) 暨国际女孩日活动一案,请鼓励所属踊跃报名参加,请查 照。 一、依据桃园市女童军会110年9月13日桃女童雯字第1100017号 函办理
为了突显台北市为友善购物之城市,并为“2010台北国际花卉博览会”暖身,遂以“购物”为主题,规划办理“台北购物节”,积极整合台北市各式特色商业及特色商圈,并借由系列活动之举办,具体落实三大核心价值:(1)消费者得于安心及放心的购物环境中,享受物超所值的购物优惠;(2)参与店家于完善健全的产业结构中得以生意兴隆、财源广进;(3)台北市商业城市意象之品牌价值得以显著提升。 台北市商业处规划以3年计划打造“台北购物节”这个城市节庆品牌,200 8年主要以“享受购物 尽在台北!”为核心概念催生,并以台北市民及国内游客为主要目标群众;2009 年则以“深度旅游、重新体验”来强化,让消费者有期待、台北市店家有准备,一起参与打拼购物节,并将目标群众延伸至国外旅客。2010年也就是今年,将使“台北购物节”真正在国内外消费者建立品牌意象,并于“2010年国际花卉博览会”期间,有效达成优质商业环境之塑造,以接待展期庞大之观光消费人潮
一、 读者凭借阅证借阅图书,每次限借十册,一般图书借出期限为二十八天;新上架图书借出期限为十四天;逾期罚则,以单本累计,逾期天数十天,则停借一天计算。图书附件不单独外借,需随图书借出。 二、 读者凭借阅证借阅过期期刊,每次限借三册,借出期限十四天,不得申请续借,逾期罚则,同前条规定
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所定屋龄,其认定方式如下: 一、领得使用执照者:自领得使用执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重建之日止。 二、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依下列文件之一认定建筑物兴建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请重建之日止: (三)房屋税籍资料、门牌编钉证明、自来水费收据或电费收据。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都市计划范围内非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具有历史、文化、艺术及纪念价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筑物: 一、经建筑主管机关依建筑法规、灾害防救法规通知限期拆除、迳予****,或评估有危险之虞应限期补强或拆除者
为公开展览“变更新丰(山崎地区)(原机二用地)细部计划(第一次通盘检讨)案”,特此公告周知。 主旨:为公开展览“变更新丰(山崎地区)(原机二用地)细部计划(第一次通盘检讨)案”,特此公告周知。 依据:都市计划法第19条、第23条、第28条暨同法台湾省施行细则第6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