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第一条 为了奖励对全国食品、农产品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以及冷链物流中的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科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冷链物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设立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并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报备,其名称为:中关村绿色冷链物流产业联盟科学技术奖。该奖属社会力量设奖
玉群会计记账士事务所成立于公元1983年,并荣获财政部颁发绩优记账士最高荣誉,20多年来秉持专业、热忱、负责、忠诚的态度与精神,由国家考试及格的专业记账士带领会计专业团队为客户服务。 “所得税法”第15条条文修正草案经立法院财政委员会102年10月16日修正通过,内容追溯自102年1月1日适用。(详全文) 保险人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于期限内通知劳保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按月连续处罚至改正为止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应为独立董事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提出**事项? 《**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定当然解任,其生效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情形:书面辞职文件所定生效日。但书面辞职文件未定明生效日者,为董事会议召开当日。 二、第二款之情形:以本法第二十条各款情形之事实发生于任期开始前者,溯及于任期开始之日;事实发生于任期开始后者,为事实发生之日
第二十条 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团的县(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 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团的委员会召集
第一条 遵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诚信自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交通强国,推进品质工程,提升安全等级,保持创新活力,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本公约旨在树立诚信理念,信守承诺,自觉自律,共同维护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政策,规范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37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滞纳金加征利息宣告违宪之相关配合修正法案】 一、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本院亲民党立法院党团、委员赖士葆等19人、江永昌等16人、卢秀燕等16人、蒋乃辛等22人、赖士葆等19人及刘世芳等17人分别拟具“遗产及赠与税法第五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 二、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本院亲民党立法院党团、委员江永昌等17人、吴秉叡等21人、卢秀燕等16人、蒋乃辛等16人、赖士葆等19人及刘世芳等17人分别拟具“所得税法第一百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 三、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本院亲民党立法院党团、委员江永昌等17人、吴秉叡等21人、卢秀燕等16人、蒋乃辛等16人、赖士葆等18人及刘世芳等17人分别拟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五十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