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定当然解任,其生效日期如下:

一、第一款之情形:书面辞职文件所定生效日。但书面辞职文件未定明生效日者,为董事会议召开当日。

二、第二款之情形:以本法第二十条各款情形之事实发生于任期开始前者,溯及于任期开始之日;事实发生于任期开始后者,为事实发生之日。

三、第三款之情形:判决确定当日。

四、第四款之情形:该第三次无故不出席之董事会议结束之次日。

五、第五款之情形:最后一次董事会议结束之次日起算满一年之次日。

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职务当然停止之生效日期,为起诉书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书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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