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应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至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委托。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视频等其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视频等其他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等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论情况制作委员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以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