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员会委员,由监察委员分任之;每一委员得任三委员会委员。

各委员会各置召集人三人,由各该委员会委员互选之。

三、由其他委员会移送与本委员会有关联之事项。

四、院长交议事项。

各委员会,由召集人召集或经委员三人以上之提议亦得召集之。

各委员会所议事项,有与其他委员会有关联者,得开联席会议。

前项联席会议,由有关各委员会召集人联名召集之,并互推一人为主席。

各委员会置左列各职员,由院长依法任用之。

一、秘书一人,荐任或简任。

二、科员二人或三人,委任,其中一人得为荐任。

三、雇员一人至三人。

各委员会职员,得视事务之繁简,由院长相互调用之。

各委员会于必要时得设专门委员一人,由各委员会提请院长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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