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医药大学(以下简称本大学)为有效推动中长程发展计划,规划校务之发展及重大校务事项之研拟,特依据本校组织规程之规定,设立“校务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二、校务发展方向及重大校务事项之规划。
三、学术单位、行政及附设机构之增设或变更等事项之初审。
第三条 本委员会置委员若干人,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当然委员: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学务长、总务长、研发长、产学长、国际事务长、研究生事务长、人力资源室主任、财务室主任、各学院院长、通识教育中心主任、北港分部主任、附设(属)医院院长。任期依其行政职务任期。
(一)教师代表:各学院及通识教育中心分别推选教师代表一至三人,由校长依推选名册分别择聘一至二人。
(二)学生代表:由学生会推选大学部及研究所学生代表各一名。
推选委员教师代表任期二年,学生代表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任期中因故无法或不能担任委员职务时,由该单位另行推选递补之,其任期以补足所遗任期为限
第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之,必要时得由校长指定委员一人召集并主持之。
第五条 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校长聘兼之,负责本委员会之行政业务。
第六条 本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时得邀请相关人员列席或相关单位提供资料。
第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议,并经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得决议。
第八条 本委员会得经决议,设置各种工作小组。
第九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后发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93学年度以后之会议纪录电子档得于“校园入口网站/网络文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