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政事务
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申请改姓、冠姓或撤销冠姓者,应检附证明文件,申请户籍地户政事 务所核定。 依本条例第六条申请改名或依本条例第七条申请更改姓名者,应填具申请书,检附户籍誊 本及证明文件,申请户籍地户政事务所陈转该管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定。但未满十四 岁者,由户政事务所核定
又快到五月啦!因为疫情影响,所以今年的报税、缴税时间有延长,往年是 5/1-5/30 报税缴税,今年则延长一个月至6月30日止,为服务民众嘉义市政府在市府一楼报税处设置自然人凭证工作站并配合延长期间,自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每个上班日上午8时至12时,本市户政事务所将派员至该专办柜台受理民众申办自然人凭证,可免除民众于户政事务所及国税局间两地奔波,欢迎多加利用! 如无法于上开时段到专办柜台办理者可于上班时间本人携带相关证件至本市东西区户政事务所办理,凡于5-6月申办者,皆备有精美实惠的礼品相送,请把握“助您报税-方便行”赠好礼!真正一举数得! 申办资格:设籍国内年满18岁以上,本人亲自携带国民身份证正本及IC卡工本费250元并备有e-mail电子邮件信箱,不限户籍地皆可办理,本市东西户政所服务时间上午8时至下午7时(每月最后一天服务至下午5时30分)。相关自然人凭证申办事项请拨打东区户政事务所:2226330;西区户政事务所:2831823洽询。另相关报税疑义,请拨打国税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有男子为离婚偷拿妻子身份证去户政事务所办离婚,就是找另外一名女子假冒妻子。户政事务所的人员当然也有发现此人似乎非照片中之人,但该女子辩称因发生过车祸而有去整形,所以现在长相与照片中有出入,男子也在一旁帮腔。半信半疑的户政人员还是请同事查证,但当时连系不上元配只好先准了离婚,该男女离开以后才连系上元配,原来有人假冒她来办理离婚
承租人已搬走但户籍未迁出, 可否将其户籍迁出? 一、依户籍法第47条第4项规定:“全户迁离户籍地,未于法定期间申请迁出登记,经房屋所有权人或地方自治机关申请,户政事务所得迳为迁出登记。”如承租人已全户迁离户籍地,去向不明,无法催告,房屋所有权人可依上开规定向户政事务所申请将其户籍迁出至户政事务所地址。 二、如该承租人非单独立户,而系迁入他人户内为寄居人口,可查知其现住地址者,得由户长向户政事务所申请催告其办理迁徙登记,逾期不办理时,户政事务所得迳为登记
有男子为离婚偷拿妻子身份证去户政事务所办离婚,就是找另外一名女子假冒妻子。户政事务所的人员当然也有发现此人似乎非照片中之人,但该女子辩称因发生过车祸而有去整形,所以现在长相与照片中有出入,男子也在一旁帮腔。半信半疑的户政人员还是请同事查证,但当时连系不上元配只好先准了离婚,该男女离开以后才连系上元配,原来有人假冒她来办理离婚
被执行死刑或在监狱、看守所及其他收容机构内死亡,而无人承领者,由各该监狱、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机构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为死亡登记。 因灾难死亡或死亡者身份不明而无人承领时,由警察机关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为死亡登记。 死亡宣告登记,以声请死亡宣告者或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
〈注意〉国人出境2年以上,应由本人委托他人或由户长于30日内向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办理迁出(国外)登记,以免造成健保费追缴等争议,遵循相关法令,维护自己权益! 迩来迭有民众出境满2年漏未办理迁出(国外)登记,致遭追缴全民健康保险费及国民年金保险费;为避免争议产生,国人出境2年以上,应由本人委托他人(本人在国外委托他人申请时,应另检附经我驻外馆处验证之委托书)或由户长于30日内向户籍地户政事务所办理迁出(国外)登记,请切实办理以**益。 按户籍法第16条第3项规定:“出境2年以上,应为迁出登记。”同法第41条第1项及第47条第1项分别规定:“迁徙登记,以本人或户长为申请人
本辖居民沈○○君(民国39年出生)户籍资料原登记父名为沈○同(民国34年死亡民国57年申登),今持凭台湾○○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暨民事裁定确定证明书欲申请更正父名为沈○(与沈○同并非同一人)。 1、按民法第1063条第1项之规定:“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次按户籍法第22条规定:“户籍登记事项有错误或脱漏时,应为更正之登记”
已婚的刘姓女子在网络结识洪姓男子,双方在LINE上互称老公、老婆,刘女老公林姓男子发现,怒告2人通奸,但检方以查无2人有性行为后结案。不料,刘女离婚后没多久就怀孕,林自认逮到“铁证”,再告前妻与洪通奸,但检方一算,认定2人离婚后才嘿咻,再度不起诉。 不起诉书指出,林姓男子与38岁刘姓妻子婚后感情不睦,刘女因而在网络上结识同龄的洪男,生出爱苗,刘女不仅在日记上写着与洪男结识经过、两人在网络聊天的甜蜜对话,甚至在通讯软件LINE上,彼此还以老公与老婆互称
欢迎您使用嘉义市政府户政服务网络线上申办功能,在使用本功能之前,请您务必详阅下列说明: 一、申请人应于通知取件后3个办公日内依自行选定之户政事务所取件,逾期则由户政事务所径行撤销申请。 二、利用本系统申请时,若未能提供相关个人资料及证明文件或未依受理机关通知规定,于期限内补足所需证明文件,户政事务所将可能延后或无法进行必要之审核及处理作业,因此可能婉谢办理、延迟或无法提供台端相关服务。 三、申请人于案件申请时,同意详填联络电话及住址等资讯,以利户政事务所资料处理和联系;若因申请人未填写个人通讯资讯或资讯填写错误致受理机关无法处理时,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