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死刑或在监狱、看守所及其他收容机构内死亡,而无人承领者,由各该监狱、看守所或其他收容机构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为死亡登记。

因灾难死亡或死亡者身份不明而无人承领时,由警察机关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为死亡登记。

死亡宣告登记,以声请死亡宣告者或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

死亡诊断书或相验书,死亡宣告者附法院判决书。

死亡者户口名簿、国民身份证及其配偶国民身份证及申请人印章(可亲自签名)、国民身份证。

国外死亡者,其外文证明文件须经我驻外馆处或政府认可之机构验证,外文译本应经我驻外馆处、外交部或法院办理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