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事实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2011年4月,蔡某夫妻(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房屋作价85万元,乙方须一次性付清等内容。次日,李某将全部价款给付给蔡某夫妻,蔡某夫妻也出具了收条。然而,让李某不知道的是,蔡某夫妻几年前就因为借款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设定了抵押登记
笔者认为,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应该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并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若履行了上述手续,购房者购房并支付房款是善意的,其对该房屋的优先权理应优先于抵押权人。若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或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那么这个转让行为无效,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那么购房者就不可能取得优先权。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请求权基础大概可以分为物权上和债权上,物权上的请求权基础乃基于物权而来,如民法第767,962条或是抵押权人的请求除去减少抵押物价值之侵害等等,也就是基于物权得请求他方为一定之行为,并得作为诉讼法上之诉讼标的。 而债权之请求权基础又可分为几种(你一定很熟悉),也就是基于契约而生之请求权基础如§226、227、229和债各的各种契约请求权(如§348)等,无因管理,如§178,不当得利,如§179,和侵权行为,也就是§184以下及各种特殊之侵权型态。 另外如§91之损赔请求权亦是,只要看到法条上有“得请求...之损害赔偿”或“得请求...为给付”之类的八九不离十是请求权基础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确保欠税案件移送强制执行能顺利征起,该局依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以限制欠税人不得为财产移转或设定他项权利,或声请假扣押、限制出境及提前开征等程序保障欠税征起,如发现欠税人财产设定抵押权有虚列债务妨碍执行之情形,将积极运用民事诉讼程序确认债权不存在,以利征起税款。 该局表示,辖内A君于1997年3月7日将其所有2笔土地,设定担保债权总金额200万元予B君,权利存续期限为1995年4月15日起至1997年6月15日止。A君死亡后其继承人积欠遗产税共计1391万余元未清偿,移送强制执行后,经执行分署将该2笔土地以251万元拍卖,并于2017年4日12日制作分配表,B君为抵押权人故优先受分配200万元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应该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并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若履行了上述手续,购房者购房并支付房款是善意的,其对该房屋的优先权理应优先于抵押权人。若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或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那么这个转让行为无效,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那么购房者就不可能取得优先权。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带押过户”是在卖方无需结清二手房原有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同步完成买方的抵押登记。对此,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探索创新,通过流程再造,实现存量房转移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会同工商银行,建立业务协作机制,进一步深化“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2016年7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资金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为租赁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义务。 称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租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约。 前项租金,得以金钱或租赁物之孳息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