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
某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万元给该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办公楼作抵押,双方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银行履行了借款义务,后因银行经营方式调整,将该笔借款的债权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了乙银行,并通知了该公司,但未办理登记,抵押到期后,该公司仅支付了利息,其余本金未归还,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该公司认为,抵押期限已过,且债权人是甲银行,与乙银行无关。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甲履行了借款150万元的义务,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已构成违约
1月30日,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1月31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对“商转公”贷款的申请条件进行了明确:(一)个人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二)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土地宗地号:徐汇区徐家汇街道143街坊51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住宅,宗地(丘)面积为10230方米。 标的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3500号2幢15D室,所在小区为“华苑大厦”。所在小区东至上海南华亭酒店,南至中山西路,西至凯旋路,北至中原新村,地处于内环内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土地宗地号:徐汇区徐家汇街道143街坊51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住宅,宗地(丘)面积为10230方米。 标的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3500号2幢15D室,所在小区为“华苑大厦”。所在小区东至上海南华亭酒店,南至中山西路,西至凯旋路,北至中原新村,地处于内环内
受法院委托,本公司定于2012年10月11日10:00分在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公开拍卖以下标的: 标的: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3号雨麓苑3幢201室房产 。建筑面积约132平方米,评估价:215.7万元。 即日起接受咨询,办理竞买登记
房地产开发商或企业只有与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交足了地价款,获得了土地使用证,才有资格合法地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没有上述法律条件,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便无效。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签订抵押合同
不动产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不动产役权人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定一定负担,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使用效益[1](当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2])。 例如要求邻地的所有权人开放通行,让没有联外道路的土地能发挥更多经济价值;或是从他人的土地上引水灌溉,让附近没有水源的土地也能种植作物。 民法第851条:“称不动产役权者,谓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通行、汲水、采光、眺望、电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为目的之权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2021年4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最近我向某房产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签定了预售合同,支付了三分之一房款,但不久,开发商又将这套商品房抵押给银行贷款。请问,开发商这种行为对我有何损害,我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房产开发商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的做法是违法的。在新近颁布的《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不得销售该抵押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