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
笔者认为,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应该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并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若履行了上述手续,购房者购房并支付房款是善意的,其对该房屋的优先权理应优先于抵押权人。若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或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那么这个转让行为无效,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那么购房者就不可能取得优先权。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按揭贷款虽然都是以房子作为抵押,但是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很多初涉贷款的借款人并不清楚二者的区别。 1、当事人不同。按揭贷款是发生在购房者、卖方、银行三方之间,围绕房屋产权、借款、还款进行的钱物交易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公司+农户”保证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贷款期限3年以上,必须采用按月“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第三章 借款用途及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三)第十三条 借款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到期还款”、“等额本息”、“等额本金”中的一种或多种还款方式进行还款。(三)贷款期限3年以上,必须采用按月“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5 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欢迎光临【环球流水网】专注代办工资流水账单、各类收入证明材料,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需求请联系我们!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将自己购买的商铺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抵押完之后不想商铺总是空着,就想将商铺出租。那么,抵押给银行的铺位能出租吗?代办工资流水公司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近日一起拖欠民工工资数十万元的案件历时7年后在合江县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得以全额兑现。 据了解牟某、曾某等12位民工在四川某煤业有限公司务工。该煤业公司因经营原因拖欠牟某、曾某等12位民工的工资
最高限额抵押权,除第八百六十一条第二项、第八百六十九条第一项、第八百七十条、第八百七十条之一、第八百七十条之二、第八百八十条之规定外,准用关于普通抵押权之规定。 抵押权所担保者为原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及实行抵押权之费用。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土地宗地号:徐汇区徐家汇街道143街坊51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住宅,宗地(丘)面积为10230方米。 标的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3500号2幢15D室,所在小区为“华苑大厦”。所在小区东至上海南华亭酒店,南至中山西路,西至凯旋路,北至中原新村,地处于内环内
笔者认为,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应该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并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若履行了上述手续,购房者购房并支付房款是善意的,其对该房屋的优先权理应优先于抵押权人。若发展商在销售房屋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要转让该房屋,或告知购房者该房屋是有抵押的,那么这个转让行为无效,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那么购房者就不可能取得优先权。依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现就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