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计
(一)逾期不为总登记之土地申报登记者,加征登记费二分之一。 (二)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之权利人及义务人,不于订定契约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为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设定典权登记者,每逾一个月应纳登记费一倍之罚锾,以纳至二十倍为限。 (三)继承登记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之,声请逾期者,每逾一个月处应纳登记费额一倍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倍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为涂销因未缴纳税款经税捐稽征机关办理之禁止财产处分,得提供不动产作为缴纳税款担保,该不动产担保价值的计算,可主动提示银行贷款评定房屋及土地款价格等时价资料及证明文件,由税捐稽征机关核实认定,经认定足额担保,即涂销禁止处分登记。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提供土地、已办妥建物所有权登记之房屋作为缴税担保时,或税捐稽征机关以之为税捐保全标的时,土地按公告土地现值加2成、房屋按税捐稽征机关核计之房屋现值加2成为估价原则。但纳税义务人主动提示足供认定该土地、房屋时价资料及证明文件,经税捐稽征机关查明属实者,得予核实认定
有关公务人员请假规则所定生理假之日数核计方式一案,请查照。 一、依铨叙部108年1月4日部法二字第1084688889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3条规定,女性公务人员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难者,每月得请生理假1日,全年至多得请生理假12日,且全年请生理假日数未逾3日,不并入病假计算,其余日数并入病假计算;病假及并入病假计算之生理假合计超过病假准给日数(28日)部分,以事假(7日)抵销,已无事假抵销者,应按日扣除俸(薪)给
土地涨价总数额之计算,应自该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时,经核定之申报移转现值中减除下列各款后之余额,为涨价总数额: 一、规定地价后,未经过移转之土地,其原规定地价。规定地价后,曾经移转之土地,其前次移转现值。 二、土地所有权人为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费用,包括已缴纳之工程受益费、土地重划费用及因土地使用变更而无偿捐赠一定比率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者,其捐赠时捐赠土地之公告现值总额
张贴者:2019年5月21日 下午6:53辅导组长 [ 已更新 2019年5月21日 下午6:54 ] 主旨:本会召开第三届第三次定期会员代表大会暨全市支会长会议联席会,详如说明段,请查照。 一、时间:108年6月6日(四)下午13:30至16:30 (13:00开始报到)。 二、地点:绿光花园中坜会馆(地址:桃园市中坜区环中东路653号,备有免费停车场)
(一)逾期不为总登记之土地申报登记者,加征登记费二分之一。 (二)土地所有权移转或设定典权之权利人及义务人,不于订定契约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为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设定典权登记者,每逾一个月应纳登记费一倍之罚锾,以纳至二十倍为限。 (三)继承登记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为之,声请逾期者,每逾一个月处应纳登记费额一倍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倍
本办法所称应缴总额,指被保险人依本法规定,已开单应缴纳而未缴纳之保险费及被保险人申请分期缴纳时已核计之利息。 前项应缴总额,不含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请求补缴之欠费金额。 被保险人无力一次缴纳应缴总额,申请分期缴纳者,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 一、应缴总额达新台币三千元以上
本办法依土地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及平均地权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订定之。 依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加征之空地税,不适用本办法抵缴土地增值税之规定。 受赠土地在未办妥登记前,原所有权人所缴纳之增缴地价税,准用本办法之规定,抵缴受赠土地应纳之土地增值税
第一条 为筹措校务基金,促进校务发展,提升资源使用效能,爰依本校 “辅仁大学各界捐款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赠不动产者,土地以受赠时政府评定之公告土地现值为准,房屋则以受赠时主管稽征机关核计之房屋评定现值为准。 第三条 受赠动产者,捐赠者应提出价格证明文件或鉴价证明,经本校核可后,依下列方式估定之: 一、受赠动产为教学设备、电脑(软硬件)及出版品等,新品之价值以销/出货发票、出版品定价或经本校核可之鉴价证明为准;非新品者,以原始成本减除合理折旧之余额为准,如未能提出原始成本之证明时,得按其品名、规格、型号、用途、年份及使用情形等估定之
2、负责文件扫描工作,使用扫描设备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及图像处理。 1、能够熟练操作电脑,熟练掌握office办公软件。 3、有相关经验者优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