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筹措校务基金,促进校务发展,提升资源使用效能,爰依本校 “辅仁大学各界捐款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赠不动产者,土地以受赠时政府评定之公告土地现值为准,房屋则以受赠时主管稽征机关核计之房屋评定现值为准。
第三条 受赠动产者,捐赠者应提出价格证明文件或鉴价证明,经本校核可后,依下列方式估定之:
一、受赠动产为教学设备、电脑(软硬件)及出版品等,新品之价值以销/出货发票、出版品定价或经本校核可之鉴价证明为准;非新品者,以原始成本减除合理折旧之余额为准,如未能提出原始成本之证明时,得按其品名、规格、型号、用途、年份及使用情形等估定之。
二、受赠动产为有价证券者,以受赠日该项证券之收盘价格估定之;未上市(柜)之股票,以受赠日该公司之资产净值估定之。
三、受赠金钱为新台币以外之币值者,以受赠日之汇兑收盘价格估定之。
参考依据。鉴价费用由受赠单位依相关预算或捐赠收入支付。
第四条 本办法经提行政会议通过,报请校长核定后公布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