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7号(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废止文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审定完税价格有关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扩大广东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开展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开展丝绸之路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学习、研究参考之用,并非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正式引用本站信息,应当对照原文。 使用本网资料后果自行承担, 地址:广东广州新港东路1000号保利世界贸易中心C座2004 邮编:510308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我局对林草深度融合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森林法》《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定,11月2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印发了《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原《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同时废止。《规定》明确了林业和草原系统的15类行政案件类型126种行政违法行为,对“违反草原法规案件”“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件”“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案件”等行政案件类型及行政违法行为进行了新增和修订,并对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进行了补充和更新。《规定》的印发执行,是林草融合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生动实践,对推进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和《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市现行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统一调整为“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并纳入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包括“考试费”和“考务费”,“考试费”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向考生收取,“考务费”由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向区县(自治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通过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查找并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确保政令畅通,推动全县“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清理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市监反垄断〔2022〕47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2022】310号) 5、《永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工作的通知》 6、《永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居民自建房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7、《关于对涉及驾驶员户籍限制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8、《关于开展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自查工作并报送相关资料的通知》 9、《关于做好我市涉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 对以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名义于2020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列入了2020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目录以及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不需继续沿用的规范性文件30件宣布废止,25件宣布失效
为了做好标准的应用和推广工作,首先要让标准的使用方了解标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标准工作部、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连续9年完成《物流标准目录手册》的编制和更新工作。2019版《手册》收集了我国已颁布的现行物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目录共计1112项,比上一年新增91条标准,其中85项为制定标准,6项为修订标准,国家标准30项,行业标准61项。《手册》按其内容分为基础性标准、公共类标准、专业类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四大部分,在每部分中又按基础性标准、物流装备、物流技术、物流服务及管理、物流信息等进行分类,以便使用者进行查询和选用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为落实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大外汇管理法规清理力度,便利企业、个人了解执行外汇管理规定,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爱国高等技艺女学校的历史,最早可上溯至1915年由爱国妇人会台湾支部为台湾人女子职业教育而设置的授产场,1920年得到台北州知事认可,“私立台北女子职业学校”,地点位于台北市荣町旧陆军幕僚参谋部厅舍,招收日、台人女性,分为裁缝科及商业科,修业年限2年。1922年新台湾教育令发布,本校改组为准据私立学校规则的财团法人私立台北女子职业学校,废止商业科,修业年限提高为3年。学校初创时借用爱国妇人会台湾支部办公场所上课(台北市文武町六丁目二番地),1935年迁至桦山町28番地舍(今台北市中正区绍兴北街31巷53号),并将校名改为“财团法人私立爱国高等技艺女学校”,除本科外,并设一年制的研究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