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
合伙企业法第30条内容是什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表决方式) 2006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子女却不扶养父母,该怎么办? 最近有则新闻报导,新北市一名男子向母亲表示愿意扶养她到离开人世为止,这位母亲看到儿子态度诚恳,便将一户房屋赠与儿子,后来,这位母亲自己的存款用完了,就向儿子索取生活费,没想到儿子仅给予每月三千元到到五千元不等,甚至还把母亲赶到顶楼加盖的简陋铁皮屋去住,结果这位母亲愤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儿子把该户房屋还给自己。法院审理之后,认为这名男子并未善尽扶养母亲的义务,依照民法的规定,判决这名男子应该把该户房屋登记回去给母亲。 其实,依照民法第408条的规定,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
6月 11日,由滁州市科协、市司法局和市交通运输局联合主办,滁州市公路学会承办的“ 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律志愿服务走进科技工作者” 活动在滁州交通大厦举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所党支部书记张勇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自市公路学会的 60多名科技工作者参加了活动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商业活动中拖欠货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仅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因此失去客户。 如果通过律师发函向客户指出问题的严重性,客户将会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对其的不利后果,多会偿还欠款。 (二)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受益人因信托之成立而享有信托利益。但信托行为另有订定者,从其所定。 受益人得抛弃其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或前条第一项第八款之已依本法发行有价证券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受雇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公司之权利者,公司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前项之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受雇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公司之权利,且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公司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依前二项规定声请法院撤销时,得并声**受益人或转得人回复原状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司法解释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细化了《物权法》有关概念,增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为宣传学习这两部法规,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的疑难问题,遵照省建设厅的工作布置,湖南省房协将于近期邀请湖南省高院和物业管理的有关专家举办《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讲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指导思想、突出特点及法理依据; (二)结合典型案例,对《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加以解读: 1、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面积和人数的认定方法、业主权利义务的范围; 2、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业主自治重大事项的范围、住改商纠纷的处理、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 3、业主撤销权和行使以及业主知情权和保护等
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应采取何种措施?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款所规定的即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与上一问题中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保全制度
去(2019)年12月25日,台中市府以中火违规情节重大为由,除祭出罚款外,更撤除中火2机组的许可证。今(2020)年2月25日,行政院环保署以中市府环保局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等违误,撤销其处分。隔(26)日,中市府指环保署侵害地方自治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