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具
台联立委赖幸媛13日带领彩券经销商代表前往财政部,就运动彩券经销商遴选问题表示**,包括反对运动彩券发行机构得保留10%直接销售权、虚拟投注销售、经销商年龄及学历资格限制等问题。 针对彩券经销商代表强烈反对发行机构得保留10%直接销售权问题,财政部国库署表示,依公益彩券发行条例第4条规定,发行机构有销售运动彩券之权,台北富邦银行自91年至95年间,即有自行销售情事,而现阶段公益彩券发行机构不得自行销售,则是财政部94年甄选公益彩券发行机构时所加的限制。 国库署指出,在此次运动彩券发行机构甄选,据体委会参考国外成功案例所提发行需求中,并未对发行机构自行销售予以限制,在征得体委会同意后,给以10%的限制,以兼顾弱势族群权益;此外,发行机构自行销售及依运动特种公益彩券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办理虚拟投注销售时,尚需研提对具有工作能力身心障碍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单亲家庭之雇用计划或回馈机制,报经财政部洽中央体育主管机关同意后实施,因此,发行机构保留10%直接销售权及虚拟投注销售问题,应与其所订雇用计划或回馈机制并同考量
依“都市更新条例”第23条,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权人依“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第12、15条及“台北市自行划定更新单元重建区段作业须知”规定检具相关书件向本府申请自行划定更新单元。 说明: 申请自行划定更新单元方式: 一、申请人: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至少1人)。 二、申请基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规定之一: (三) 街廓内临接二条以上之计划道路,面积大于该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米以上者
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5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5次全体委员会议继续并案审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二)委员谢国梁等28人拟具“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三)委员柯建铭等26人拟具“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四)委员吴宜臻等20人拟具“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及(五)委员田秋堇等21人拟具“陪审团法草案”案。 ) 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5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5次全体委员会议继续并案审查(一)司法院、行政院函请审议“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二)委员谢国梁等28人拟具“人民观审试行条例草案”、(三)委员柯建铭等26人拟具“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四)委员吴宜臻等20人拟具“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及(五)委员田秋堇等21人拟具“陪审团法草案”案。
立法院第9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10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二条之二、第三十一条之一及第三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审查委员郭正亮等18人拟具“毒品危害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委员赖瑞隆等18人拟具“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四条及第九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立法院第10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6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考试院函请审议、委员蔡适应等20人、委员郑运鹏等17人及委员吴玉琴等17人分别拟废止“监试法”案。 二、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典试法删除第十条条文草案”、(二)委员蔡适应等20人拟具“典试法第九条及第十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郑运鹏等17人拟具“典试法删除第十条条文草案”及(四)委员吴玉琴等17人拟具“典试法第十条及第十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考试法删除第二十六条条文草案”、(二)委员蔡适应等20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删除第二十六条条文草案”及(三)委员吴玉琴等17人拟具“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区域计划完成通盘检讨公告实施后,不属第十一条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区使用计划者,得依左列规定,办理分区变更︰ 一、政府为加强资源保育须检讨变更使用分区者,得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定时,迳为办理分区变更。 二、为开发利用,依各该区域计划之规定,由申请人拟具开发计划,检同有关文件,向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报经各该区域计划拟定机关许可后,办理分区变更。 区域计划拟定机关为前项第二款计划之许可前,应先将申请开发案提报各该区域计划委员会审议之
民国34年(1945)10月9日,财政专门委员马成等人签呈警备总司令部前进指挥所说明:“据报台湾银行之钞票发行额在8月15日以前为14亿圆,自8月15日至目下止已增至23亿圆,查于8月16日一日之间台湾日军部即自该行提取4亿圆之巨。又8月15日以前发行券面额最高额为百元券,15日以后即有千元券之发行。再台湾日官吏薪津已发至明年3月,似此日方滥发钞票,溢行支付,势必引起通货膨胀,影响台胞生活,故台胞极感恐慌
立法院第9届第7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9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一)司法院函请审议“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黄国昌等21人拟具“民事诉讼法增订第二百四十九条之一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二草案”、(三)时代力量党团拟具“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周春米等20人拟具“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九十六条及第五百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员李昆泽等18人拟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审查司法院函请审议“民事诉讼法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并案审查(一)司法院函请审议“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江永昌等19人拟具“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十六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周春米等20人拟具“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员李彦秀等16人拟具“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预告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草案。各界如有意见,请于110年5月10日前提供劳动部。 劳动部预告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草案,并刊登行政院公报
办理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时,申请人应拟具兴办事业计划。 前项兴办事业计划如有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需办理使用分区变更之情形者,应依第三章规定之程序及审议结果办理。 第一项兴办事业计划于原使用分区内申请使用地变更编定,或因变更原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兴办事业计划性质,达第十一条规定规模,准用第三章有关土地使用分区变更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