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计划完成通盘检讨公告实施后,不属第十一条之非都市土地,符合非都市土地分区使用计划者,得依左列规定,办理分区变更︰

一、政府为加强资源保育须检讨变更使用分区者,得由直辖市、县(市)政府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定时,迳为办理分区变更。

二、为开发利用,依各该区域计划之规定,由申请人拟具开发计划,检同有关文件,向直辖市、县(市)政府申请,报经各该区域计划拟定机关许可后,办理分区变更。

区域计划拟定机关为前项第二款计划之许可前,应先将申请开发案提报各该区域计划委员会审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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