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草案。各界如有意见,请于110年5月10日前提供劳动部。
劳动部预告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草案,并刊登行政院公报。各界如有意见,请于110年5月10日前提供劳动部。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前于107年2月27日公告“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历经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告日期为110年2月9日。
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即经济部)评估同意永丰余工业用纸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之轮班人员,因工作特性及特殊原因,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之处理期间或劳雇双方协商同意调整班次期间,有适用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规定之需求并取得共识后,商请劳动部公告。
经劳动部邀集劳、资、政、学代表审慎研议,考量各该劳动现场实务运作,认为前开轮班人员确有变更轮班换班间隔休息时间之需求,爰拟具“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修正草案如附件。
预告修正-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草案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