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更新条例”第23条,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权人依“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条例”第12、15条及“台北市自行划定更新单元重建区段作业须知”规定检具相关书件向本府申请自行划定更新单元。 说明: 申请自行划定更新单元方式:

一、申请人: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至少1人)。

二、申请基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规定之一:

(三) 街廓内临接二条以上之计划道路,面积大于该街廓四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米以上者。

(四) 街廓内部分土地业已建筑完成,确无法合并更新且无碍建筑设计及市容观瞻,其未建筑完成部分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并为一次更新完成者。但其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经叙明理由,提经台北市都市更新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者。

(五) 跨街廓更新单元之划设,其中应至少有一街廓符合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之,并采整体开发且不影响各街廓内相邻土地之开发者。

三、申请基地建筑物应符合 “台北市自行划定更新单元内重建区段之建筑物及地区环境状况评估标准”之规定。

四、自行划定更新单元,申请人应于主管机关审核通过后,六个月内拟具事业概要或一年内拟具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报核,逾期未报核者,应依规定重新办理申请。但已向市政府申请筹组都市更新会者,都市更新事业计划报核期限得申请延长六个月,延长次数并以二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