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具
并案审查:一、委员颜宽恒等17人拟具“公路法增订第九条之一条文草案”案。二、委员吴志扬等16人拟具“公路法第四十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员李鸿钧等23人拟具“公路法第四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放开六项细胞治疗项目上市,干细胞、免疫细胞通通在列!自体细胞使用优先! 据报道,台湾卫福部考虑到病人的需求以及日、韩等国均积极投入细胞治疗,日前发布预告《特定医疗技术检查检验医疗仪器施行或使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将开放已证明有初步疗效的六项细胞治疗,以自体细胞使用为优先。新制最快8月底上路。 六项细胞治疗的适应症则分别有白血病、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慢性缺血性脑中风、严重下肢缺血、实质癌第四期、大面积烧伤或皮肤创商、体表伤口填补、脊髓损伤、退化性关节炎及膝关节软骨缺损等
立法院第9届第4会期司法及法制、内政两委员会第1次联席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委员蔡易余等19人、时代力量党团、委员Kolas Yotaka等17人、委员赖瑞隆等18人分别拟具废止“蒙藏委员会组织法”案。 二、并案审查委员蔡易余等19人、时代力量党团分别拟具废止“蒙藏边区人员任用条例”案。 三、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国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设置条例草案”案
并案审查委员陈学圣等19人拟具“文化资产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员何欣纯等22人、委员黄国书等18人、委员郑天财等20人、委员何欣纯等19人拟具“文化资产保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委员蒋乃辛等22人拟具“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三条及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委员苏治芬等16人拟具“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三条及第七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委员黄国书等18人拟具“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九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李俊俋等23人拟具“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九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进行询答)【委员陈学圣等19人拟具“文化资产保存法修正草案”案及委员何欣纯等19人拟具“文化资产保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如经院会复议,则不予审查。】 教育及文化 、 文化资产保存法修正草案 、 文化资产保存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 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三条及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 、 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三条及第七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 、 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九十七条条文修正草案 、 文化资产保存法第九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
张贴者:2013年6月13日 下午6:15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13日 下午6:16 ] 财政部说明,为避免营利事业借由在租税庇护所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藉盈余保留不分配,以规避投资收益并计我国营利事业所得课税,或藉居住者身份之转换规避境内外所得应予合并课税之适用,该部参考欧美国家及邻近日本、韩国与大陆地区做法,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受控外国公司(CFC)课税制度”及“按实际管理处所(PEM)认定营利事业居住者身份”等反避税制度,俾与国际趋势接轨。 财政部表示,对于上开修法草案条文造成在海外投资台商企业误解,该部将持续与各界沟通,并于立法院协商过程中提出具体之认定条件及建议修正文字,以厘清外界疑虑。 上开反避税制度之效益除维护租税公平外,最主要目的在使台商企业透过第三地区设立公司转投资大陆地区,可透过PEM制度之居住者身份认定,将该外国公司视为我国居住者,配合未来我国与大陆地区签署租税协议,可保障台商企业权益,避免台商在我国与大陆地区重复课税
非属山坡地范围申请变更编定作为宗教建筑使用之程序为何? 六、市政府办理使用分区及使用地变更; 七、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建造执照并发给建造执照; 八、申请人向市政府申请使用执照并发给使用执照; 九、申请人办理寺庙登记。 (一)按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执行要点第8点,拟作为宗教建筑设施使用者,得申请变更编定为特定目的事业用地。 (二)于本市非都市土地(非山坡地范围)作宗教设施使用,应先拟具兴办事业计划报经本府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民政局核准,再依管制规则第28条规定检附相关文件,向本府地政局(土地编定科)申请变更编定为特定目的事业用地
本院委员尤清、苏盈贵、汤金全、穆闽珠、沈智慧、陈进兴、高育仁、周锡玮等四十二人,有鉴于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刑事诉讼法公布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明确朝“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方向调整,其要求通常程序案件于第一审即行合议审判,并须以集中审理、交互诘问方式发件真实,为有效运用诉讼资源,让法院有更多之时间与精神致力于重大繁杂案件之审理,并使已悔过之初犯、犯罪情节非属严重或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之被告可早日脱离诉讼,用启自新,允宜参考八十八年全国司法改革会议所达成“为强化当事人进行主义之配套措施,应扩大运用刑事简易程序并酌采认罪协商求刑制度”之结论,视被告罪行轻重及是否认罪,采行认罪协商求刑制度。爰依此原则,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七编“简易程序”及增订第七编之一“协商程序”与“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七条之二”等相关修正条文草案,是否有当,敬请公决案。
立法院第10届第5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9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员服务法修正草案”、(二)民众党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第十四条之二及第十四条之三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林俊宪等20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许淑华等16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五)时代力量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何志伟等32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曾铭宗等19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叶毓兰等24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九)委员陈玉珍等22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十)委员范云等17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员林奕华等16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员江永昌等19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五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三)民众党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员范云等16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之二及第十四条之三条文修正草案”、(十五)时代力量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员郑运鹏等17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员李贵敏等25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增订第二十二条之二条文草案”、(十八)委员范云等24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十九)委员叶毓兰等17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第(十九)案如经院会复议,则不予审查】 二、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一百零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二)民众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江永昌等21人拟具“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一百零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员叶毓兰等16人拟具“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3月30日及31日两天一次会】)
立法院第8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7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立法院第8届第2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7次全体委员会议一、审查委员管碧玲等26人拟具“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并案审查(一)委员孙大千等25人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增订第九条之一条文草案”、(二)本院亲民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九条之一及第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三)本院民进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退休法第九条之一及第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本院民进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抚恤法增订第九条之一条文草案”案
立法院第8届第7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0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审查委员潘维刚等38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并案审查(一)委员赵天麟等24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条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李桐豪等27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二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及(三)委员李昆泽等23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条及第八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三、审查委员刘建国等19人拟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