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反
a.每班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大重量时
a.每班次起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大重量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将重物放下,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 再进行正常作业。 b.操作者在作业中,应按规定对下列各项作业鸣铃报警。 ①起升、降落重物;开动大、小车行驶时
1.开始使用前,请将衣服穿着整齐,严禁披衣上岗
1.开始使用前,请将衣服穿着整齐,严禁披衣上岗,严禁穿拖鞋上岗。 2.开始使用前,检查辊筒间是否有杂物,每班首次开车必须试验紧急刹车是否灵活,平时严禁用紧急刹车停机。 3.开始使用后,检查油泵是否工作正常,润滑油流畅,听运部位是否有异常声音
张贴者:2013年6月13日 下午6:15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
张贴者:2013年6月13日 下午6:15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13日 下午6:16 ] 财政部说明,为避免营利事业借由在租税庇护所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藉盈余保留不分配,以规避投资收益并计我国营利事业所得课税,或藉居住者身份之转换规避境内外所得应予合并课税之适用,该部参考欧美国家及邻近日本、韩国与大陆地区做法,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受控外国公司(CFC)课税制度”及“按实际管理处所(PEM)认定营利事业居住者身份”等反避税制度,俾与国际趋势接轨。 财政部表示,对于上开修法草案条文造成在海外投资台商企业误解,该部将持续与各界沟通,并于立法院协商过程中提出具体之认定条件及建议修正文字,以厘清外界疑虑。 上开反避税制度之效益除维护租税公平外,最主要目的在使台商企业透过第三地区设立公司转投资大陆地区,可透过PEM制度之居住者身份认定,将该外国公司视为我国居住者,配合未来我国与大陆地区签署租税协议,可保障台商企业权益,避免台商在我国与大陆地区重复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