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3年6月13日 下午6:15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13日 下午6:16 ]
财政部说明,为避免营利事业借由在租税庇护所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藉盈余保留不分配,以规避投资收益并计我国营利事业所得课税,或藉居住者身份之转换规避境内外所得应予合并课税之适用,该部参考欧美国家及邻近日本、韩国与大陆地区做法,拟具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受控外国公司(CFC)课税制度”及“按实际管理处所(PEM)认定营利事业居住者身份”等反避税制度,俾与国际趋势接轨。
财政部表示,对于上开修法草案条文造成在海外投资台商企业误解,该部将持续与各界沟通,并于立法院协商过程中提出具体之认定条件及建议修正文字,以厘清外界疑虑。
上开反避税制度之效益除维护租税公平外,最主要目的在使台商企业透过第三地区设立公司转投资大陆地区,可透过PEM制度之居住者身份认定,将该外国公司视为我国居住者,配合未来我国与大陆地区签署租税协议,可保障台商企业权益,避免台商在我国与大陆地区重复课税。
该部进一步说明,上开反避税制度系自104年度起实施,目前并无急迫性,如能配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租税协议之签署时机,更能彰显该制度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