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届第5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9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员服务法修正草案”、(二)民众党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第十四条之二及第十四条之三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林俊宪等20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许淑华等16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五)时代力量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六)委员何志伟等32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七)委员曾铭宗等19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八)委员叶毓兰等24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九)委员陈玉珍等22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十)委员范云等17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员林奕华等16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员江永昌等19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五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三)民众党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员范云等16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之二及第十四条之三条文修正草案”、(十五)时代力量党团拟具“公务员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员郑运鹏等17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六条条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员李贵敏等25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增订第二十二条之二条文草案”、(十八)委员范云等24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十九)委员叶毓兰等17人拟具“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五条条文修正草案”案。【第(十九)案如经院会复议,则不予审查】 二、并案审查(一)考试院函请审议“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一百零四条条文修正草案”、(二)民众党党团拟具“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江永昌等21人拟具“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一百零四条条文修正草案”及(四)委员叶毓兰等16人拟具“公务人员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一及第一百零四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3月30日及31日两天一次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