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以下简称NCC)15日通过“互联网视听服务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希望透过本法保障公众视听权益、维护我国文化传播权,并形塑利于我国视听服务产业发展之环境。

NCC表示,草案5章共20条,内容主要包括:纳管与登记范围、重要资讯揭露规范、禁止不当内容、自律规范与我国内容辅导奖励措施等。

本草案规划采取“自愿登记”制,但考量公众视听权益保护,NCC将透过公告,要求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或市场影响力的互联网视听服务提供者办理登记,采捉大放小之精神。办理登记之事业,须定期向NCC提供使用者数量、营业额及使用情况等营业资料;同时,要求事业应共同成立或加入自律组织,遵守团体自律规范,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NCC强调,经公告应登记之事业,则须公开揭露当年度自制或合制我国内容之具体措施与比例;而草案亦明订政府办理相关辅导奖励措施,应提出鼓励方案,以保障我国文化传播权,提升我国内容产业制播能量。

另为遏止未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取得许可,而在我国非法提供互联网视听服务的业者,NCC说明,草案中也明订相关配套措施,例如:相关事业或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非法业者所需之电信设备或电信服务、网络资料中心服务、内容传递网络服务、云端服务等;相关事业或服务提供者,亦应配合拦阻非法视听服务内容或为必要处置。

最后NCC补充,自去年2月起即积极研拟草案之内容,期间多次召开学者专家及产业座谈会,广泛征询社会各界之立法意见,凝聚共识。草案条文将在近期内公布于网页,并办理公听会,欢迎各界对本草案有宝贵意见者,都可以到NCC万维网(网址:[URL])“服务与推广”选项下“专区汇集”之“互联网视听服务管理法草案专区”网页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