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署
农历春节即将到来,苗栗地检署为了让贫困的犯罪被害人(馨生人)能过一个干净的好年,因此于1月18日(星期二)起,发动辖区的社会劳动人协助贫困的犯罪被害人打扫清理住家环境,借此清理活动,共建和谐社会,以迎接新的一年。 从1月18日起,苗栗地检署首先结合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苗栗分会、海青老人养护中心通宵院区,针对通宵、苑里的贫困犯罪被害人家庭,协助打扫清理其住家环境,让社会劳动人以实际行动关心犯罪被害人并学习以感恩的心来关怀社区的弱势族群。 本项清理环境活动,于春节前夕,先针对贫困的犯罪被害人家庭进行环境清扫工作,日后苗栗地检署也将常态性的与海青老人养护中心、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苗栗分会合作,定期由社会劳动人至贫困及弱势的独居老人、犯罪被害人家庭进行环境清理工作,让社会劳动人实际参与社会服务工作,以体验服务的真正价值,同时也希望借此达抛砖引玉的效果,让更多人能重视、关怀贫困犯罪被害人及独居老人
苗栗地方法院检察署(下称苗检)设立泰安司法保护据点,提供30户原住民家庭家庭扶助金,盼解决经济上之急迫,考量暑假期间,原住民家长因忙于工作及无多余金钱,少能带着孩子出游,本署特于30日于飞牛牧场举办“欢乐一夏─原住民亲子犯罪预防暨生命探索体验营”,全程活动免费参加,并提供交通接驳,活动园区并有导览人员,DIY体验等,并于活动开始前由邓媛主任检察官进行法治观念宣导。 来自泰安乡南三村的阿桃,因儿子经济困难而犯下森林法案件入监服刑,隔代教养五名孙子,本署帮其申请家庭扶助金,解除燃眉之急,并邀请阿桃参加此活动,阿桃表示感谢苗检的活动,不然不会有机会带着孙子出来旅游,还能制作披萨、喂牛羊、做背包,阿桃8岁的孙女说第一次跟奶奶一起搭乘游览车,感觉很新鲜、也很开心。 苗检检察长张宏谋表示,适逢暑假期间,为达青少年犯罪预防之目的,本署展开一系列活动,为了强化原住民亲子互动关系,协助经济弱势的家庭,也能享有亲子出游之回忆,本日针对原住民家庭举办亲子出游活动,并在活动间加入法治教育宣导,透过寓教于乐活动建立正确法治观念
(一)、现任检察机关以外之书记官或曾任书记官,经铨叙合格。 (二)、不具上项资格,但经普通考试、特种考试或委任升等考试法院书记官类科考试及格,并经铨叙部铨叙审定为委任第二职等以上资格者。 (三)、符合上开条件之一者外,报考人尚须具备中文电脑打字每分钟30字以上之能力,并娴熟WORD软件操作
2016年暑期犯罪预防活动开跑,请民众踊跃上网参加有奖征答活动! 有奖征答活动网址: [URL]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 青少年儿童暑期犯罪预防法律常识有奖征答活动办法】 一、活动目的: 为强化少年及儿童法治观念及守法意愿,爰规划有奖征答活动,期透过本次活动推广犯罪预防观念及保护自我资讯,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 二、活动办法: (一)活动时间:105年7月1日中午12:00至105年8月27日中午12:00止。 (二)参加对象:设籍桃园市之全体民众
职安署前接获民众检举,某公司吊车司机疑似持有伪造的营造业甲种职业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安全卫生教育训练结业证,本署查核发现该员确实未有参加该项教育训练之纪录,并移送地方检察署侦办。 地方检察署侦查发现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及吊车司机因伪造文书案件,犯刑法第216条及第212条之行使伪造变造特种文书罪,提起公诉。经地方法院简易判决,负责人处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吊车司机处拘役50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
为因应“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4条”及“戒瘾治疗实施办法及完成治疗认定标准”修正,台湾新竹地方检察署于110年3月16日召开110年第1次毒品再犯防制联系平台会议,邀集新竹县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及合办戒瘾治疗之医疗院所共同与会。 郭永发检察长于致词时表示,因配合修法所衍生之变革措施,为跨体系、跨机关之合作,爰借由本次会议进行讨论沟通,具焦多方建议,俾利后续推动,更多次感谢县市毒防中心及医疗院所同仁近年来的协助与配合。 本次竹检配合修法,规划药瘾者多元处遇方案,转介被告至医疗院所进行评估,借由医疗专业的判断,将药瘾被告分级分类,施用最适切的处遇内容(社区处遇及治疗处遇)
主旨:公告标售本署奉准报废设备、物品共34件,有意承购者,请届时到场竞标。 依据:国有公用财产管理手册第六十六点第一项第一款。 标售标的、数量、底价及保证金金额:详如本公告拍卖清册(附件1)
对于涉犯轻罪(指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被告,检察官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认对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妨碍时,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缓起诉期间(自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算),对被告为缓起诉之处分,并得命被告于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下列事项,其中(3)至(6)须征得被告同意,(3)、(4)得为民事强制执行名义: (1)向被害人道歉。例如:当庭以言词向被害人道歉。 (3)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之财产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台湾基隆地方检察署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7年9月20日 发文字号:基检宏 (106证10)字第 63179 号 附件:扣押物公告招领清册一份 主旨:公告发还本署106年度证字第10号等案件之扣押物。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5条第1项。 公告事项: 一、 本扣押物公告招领清册所列之扣押物品,应受发还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发还,特此公告招领
公告本署102证125号毒品案件经裁判没收确定逾一公斤以上之扣案毒品,俾供有关机关(构)申请领用。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3年7月25日 发文字号:基检达 (102证125号)字第16875号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本署毒品案件经裁判没收确定逾一公斤以上之扣案毒品,俾供有关机关(构)申请领用。本件经公告后1个月内无机关(构)申请领用者,即依法销毁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