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犯轻罪(指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被告,检察官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认对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妨碍时,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缓起诉期间(自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算),对被告为缓起诉之处分,并得命被告于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下列事项,其中(3)至(6)须征得被告同意,(3)、(4)得为民事强制执行名义:

(1)向被害人道歉。例如:当庭以言词向被害人道歉。

(3)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之财产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

(4)向公库或该管检察署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之金额。

(5)向该管检察署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之义务劳务。

(6)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之处遇措施。例如:命被告戒除酒瘾、毒瘾。

(7)保护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例如:命被告不得骚扰被害人。

(8)预防再犯所为之必要命令。例如:命被告参加法治教育 讲习、观看相关影片书写心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