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六十六岁男子今日(一月十七日)在区域法院因洗黑钱罪名被判入狱两年零六个月。
案情透露,在二○○八年八月,被告被要求协助收取一笔总值一千四百万元的款项,并汇至一个于柬埔寨开设的银行户口。被告没有了解该笔款项的来源便按指示汇款。该笔款项乃较早前有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新发行股份所获取的犯罪得益。
警方于二○一○年六月接获相关报告,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经调查后,于二○一一年七月拘捕被告。他其后被落案控以一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
被告较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被判入狱。
2012年1月17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