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安署前接获民众检举,某公司吊车司机疑似持有伪造的营造业甲种职业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安全卫生教育训练结业证,本署查核发现该员确实未有参加该项教育训练之纪录,并移送地方检察署侦办。
地方检察署侦查发现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及吊车司机因伪造文书案件,犯刑法第216条及第212条之行使伪造变造特种文书罪,提起公诉。经地方法院简易判决,负责人处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吊车司机处拘役50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缓刑2年。
为督促雇主确实办理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本署已推动证书抽查计划,提醒事业主应积极落实前开教育训练,强化从业人员专业知能,切勿以身试法,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