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人
长期护理保险,是指个人因年老、疾病、残疾而无法自理生活,被保人在家或疗养院治疗疾病,由专人陪同报销产生的费用的保险。 长期护理险的出现可以转嫁物质损失。不管是社保中的长期护理险还是接下来可能陆续有公司会推出相应的产品,都是可以起到转移风险的作用的
一、被告经准予具保,由法警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由亲友持向“为民服务中心”向2号收款柜台缴费,凭收据办理释放手续。 用电话、书面或其他方法通知亲友到法警室办理。 由被告或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证金额缴纳现金
本公司为落实节能减碳政策及永续经营发展,并提供快速便捷之金融科技保险服务,自111年12月27日起开办“电子保单及电子批注单”服务。电子保单系指要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保险契约时或保险契约成立后,约定以电子文件方式代替纸本保单,电子批注单系指定已为电子保单之契约,办理契约变更资料时,保单批注内容亦以电子批注单方式代替纸本批注单。 电子保单及电子批注单均透过台湾网络认证公司进行数位签章,并经由公正第三方寿险公会进行验证与存证,记录投保与资料异动历程,日后若保户对电子保单真伪有争议时,得由寿险公会提供保单内容作为佐证,以确认保单内容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764- 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四条之声明异议,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对于检察官执行之指挥认为不当者,方得为之,此与具保人对于审判长 、受命推事、受托推事或检察官关于没入保证金处分,得依同法第四百十 六条第一项第一款声请其所属法院撤销或变更之程序,完全不同
安全部是在学院党委、院长的领导和有关国家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设置的职能部门,承担着学院安全管理、安全服务、安全教育工作等一系列安全稳定工作。部门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以保护校园内师生员工人身和学院、师生员工财产的安全,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保障学院教育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目标,全体同志牢固树立“校园安全稳定是做好学校一切工作的基础”的工作理念,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全局意识,认真完成“六大任务”,即完成“防火、防盗、防事故、保人、保财、保安全”的任务。 近年来学院治保会连续被评为宝坻区先进治保单位,学院安全部多次荣立天津市公安局集体三等功
劳动部(原劳委会)为协助中高龄者再就业,92年开办“微型企业创业贷款”,由经济部主办,劳动部(原劳委会)补贴利息,96年3月1日起“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收回由本部主政,为促进性别平权,提高妇女劳动参与率,于96年开办“创业凤凰妇女小额贷款”,首创免保人、免担保品及全程创业辅导机制,97年加强推动“创业凤凰妇女小额贷款”,贷款额度自50万提高至100万,且贷款前2年利息全数由本部补贴,98年2月16日将微型企业创业贷款及创业凤凰妇女小额贷款,整并为“微型创业凤凰贷款”,98年12月11日订定发布“就业保险失业者创业协助办法”,配合行政院组织改造,劳动部“创业协助”相关业务,103年2月17日起由发展署承接执行,业务内容包含“创业咨询辅导服务计划”、“创业贷款利息补贴”、“信用保证基金火金姑专案”、“创业楷模选拔暨出国参访与凤凰商展”、“数为凤凰计划”、“因应贸易自由化受冲击产业之失业劳工创业协助计划”等,“因应贸易自由化受冲击产业之失业劳工创业协助计划”自105年度起由各分署承接执行,为加强在地服务,并使各分署提供职业训练、就业媒合及创业协助之就业服务体系更为完整,“创业咨询辅导服务计划”有关创业咨询辅导、课程规划及行销推广等业务,自106年度4月起由各分署承接办理。创业协助业务,视为就业服务之措施之一,创业与就业相较,普遍仍较具风险性,透过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一案到底就业服务流程,期能整合职业训练、就业服务与创业协助资源,让有创业意愿民众在单一窗口可同时获得各种资讯及支援,发挥服务效能,协助民众就业或创业,提高劳动参率。 本计划以双策略主轴进行,辅导中小企业运用不同层面的资源,进而寻求共同的合作方向,研提具体实质合作计划,以达到合作新事业的建构,产生实质有效的经济效益
(名词定义) 本契约所称“要保人”是指要保单位。 本契约所称“被保险人”是指本契约所附被保险人名册内所载之人员。 本契约所称“团体”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购买保险而组织之下列之一 团体: 一、有一定雇主之员工团体
各式金融商品不断推陈出新,民众投资管道多元,有人偏爱购买保险商品,常见有些父母在子女年幼时,会以自己为要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购买保单,等到子女长大或有经济能力后,将要保人变更为子女,财政部南区国税局24日提醒民众,保单变更要保人属于赠与行为,必须依规定申报及缴纳赠与税。 国税局表示,要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契约,缴付保险费后,就享有保险契约所约定的权利,一旦将要保人变更为他人,就等同要保人将自己应得保险契约上约定的权利移转给他人,属于财产无偿移转,要保人必须按变更日该保单之价值准备金,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规定申报赠与税。 南区国税局举例说明,母亲A君购买6年期的人寿保险,原以自己为要保人,女儿B君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但于保单缴费期满前,A君于今年变更要保人为B君,此时保单价值准备金为800万元,因变更要保人属赠与行为,且超过免税额(今年为244万元),A君应在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按总额800万元申报赠与税,于扣除免税额244万元后,赠与净额为556万元,应缴纳赠与税计55万6仟元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办理电子商务适用) 失能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变更。 除前项约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规定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并应符合指定或 变更当时法令之规定: 一、于订立本契约时,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经被保险人同意变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将前述变 更通知保险公司者,不得对抗保险公司
各式金融商品不断推陈出新,民众投资管道多元,有人偏爱购买保险商品,常见有些父母在子女年幼时,会以自己为要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购买保单,等到子女长大或有经济能力后,将要保人变更为子女,财政部南区国税局24日提醒民众,保单变更要保人属于赠与行为,必须依规定申报及缴纳赠与税。 国税局表示,要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契约,缴付保险费后,就享有保险契约所约定的权利,一旦将要保人变更为他人,就等同要保人将自己应得保险契约上约定的权利移转给他人,属于财产无偿移转,要保人必须按变更日该保单之价值准备金,依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4条规定申报赠与税。 南区国税局举例说明,母亲A君购买6年期的人寿保险,原以自己为要保人,女儿B君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但于保单缴费期满前,A君于今年变更要保人为B君,此时保单价值准备金为800万元,因变更要保人属赠与行为,且超过免税额(今年为244万元),A君应在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按总额800万元申报赠与税,于扣除免税额244万元后,赠与净额为556万元,应缴纳赠与税计55万6仟元
